从快从严!绛县公安再次查处3起失火案
春季风干物燥,绛县森林火灾风险持续加大,特别是清明节前后,是森林火灾高发期,防灭火工作形势异常严峻。目前,绛县人民政府发布《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令》,但在明文规定下,仍有群众不遵守相关规定,导致系列火情。绛县公安局始终保持从快从严打击态势,对野外违规用火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查处,严厉打击。近日,绛县公安局快速出击查处3起失火案。
案例一
2025年4月3日,绛县公安局安峪派出所接到警情,有群众报称安峪镇孙王村西坡发生火情。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到达现场调查取证。经查,当日14时许,绛县安峪镇村民王某在孙王村西坡祭祖后离开,祭祀用品燃烧剩余的火星遇风复燃,引燃周围邻地。王某对其过失引发火灾一事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绛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王某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二
2025年4月4日9时许,绛县公安局大交派出所接到续鲁村南山失火警情。经查,当日上午9时许,大交镇居民朱某在南山坡上祭祖烧纸时,引燃周围杂草,引发坡地火灾。朱某对其过失引发火灾一事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绛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朱某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三
2025年4月4日,绛县公安局南樊派出所接到警情,南樊镇柴堡村附近发生火情,火势正向周边林地扩散。接到警情后,值班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经查,当日上午9时许,绛县南樊镇村民刘某某在柴堡村附近祭祖,燃烧祭祀用品死灰复燃,引燃周边林地。刘某某对其过失引发火灾一事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绛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
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
即便不是主观纵火
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
《森林防火条例》引发森林火灾的责任:个人或单位因过失引发火灾,但未构成犯罪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并可处警告或罚款(个人罚款500-5000元,单位罚款1万-5万元)。违反防火规定:在防火期内违规野外用火(如烧荒、吸烟等),可处200-3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过失引起火灾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故意放火烧毁森林,危害公共安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绛县公安
投稿·合作:微信6635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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