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区

拆!拆!拆!

刚刚苏州新一轮拆迁征地公告来了

涉及娄葑、唯亭、浒墅关、

通安、元和、黄桥、甪直、城南等

覆盖园区、姑苏区、新区、相城、吴中、吴江

一批市民身价即将大涨!

快来看看有你家吗?

园区



园区近日再发征收公告,涉及娄葑、唯亭等板块,一起来看。



1、苏工园征补安置〔2025〕002号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娄葑街道泾园北社区、泾园南社区;胜浦街道闻涛苑社区;斜塘街道淞源社区。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地块01、地块02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地块03-地块06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2、苏工园拟征告〔2025〕005号

征收目的:地块01-地块06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唯亭街道高浜社区、胜浦街道滨江苑社区、胜浦街道新盛花园社区范围内。











姑苏区

拆迁征收一直备受关注。

古城寸土寸金,

近日,姑苏区人民政府公布了多条最新公告,其中设计了多个小区的搬迁,主要有小河浜地块综合改造项目(成套房区域)、,接下来我们一一看看详情:

非成套房区域、

通归桥弄区域、渡僧桥下塘叶天士故居文控保建筑及周边房屋项目等

1、小河浜地块综合改造项目(成套房区域)

房屋征收范围:通归桥弄50号(整幢)、通归桥弄51号(整幢)、小河浜9号(整幢)、小河浜10号(整幢)(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住宅约184户,面积约10050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补偿方式: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补偿金额:

经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

(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459元;

(2)商业用房(一层)沿劳动路每平方米30365元;

商业用房(一层)沿内部道路每平方米19857元;

(3)综合用房每平方米9709元。

产权调换用房:本项目提供金秋家园、惠宇华庭等小区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原文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苏府规字〔2015〕4号)等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通归桥弄50号(整幢)、通归桥弄51号(整幢)、小河浜9号(整幢)、小河浜10号(整幢)(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住宅约184户,面积约10050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二、征收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一)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居民书面承诺不再享受基本居住需求保障的,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不含房屋室内装修价值和房屋附属建筑或构筑物价值)的25%予以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涉及房屋附属物的,不做产权调换。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补偿方式按苏府规字〔2013〕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按照苏府办〔2015〕17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计户规则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补偿内容和有关标准

1.经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

(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459元;

(2)商业用房(一层)沿劳动路每平方米30365元;

商业用房(一层)沿内部道路每平方米19857元;

(3)综合用房每平方米9709元。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予以确定。

自行车库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予以补偿,汽车库的补偿由协商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住宅、非住宅的认定标准和面积认定、补偿标准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苏住建规〔2012〕8号、苏住建规〔2012〕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符合其他相应认定条件的建筑面积,按照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的各类房屋的残值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4.搬迁补偿费。

(1)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7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200元搬迁补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400元。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二次搬迁补偿费。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7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700元搬迁补偿费。

对于整厂迁移的征收补助费,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设备、设施征收补助费难以协商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确定。

5.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认定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每月24元发放。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2100元的,按2100元发放。

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以书面通知的入户安置时间为止。

6.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征收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补偿。

(2)征收非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一次性补偿。

(3)若被征收人不选择上述(1)、(2)标准补偿的,参考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13〕7号文件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7.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8.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

被征收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按实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75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65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

9.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5万元奖励。

10.其他各类补助费。

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的补助标准详见附件。

四、产权调换用房

本项目提供金秋家园、惠宇华庭等小区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五、居住保障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

七、拟定的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一个月。

八、拟定的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具体奖励期限待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现场公布。

九、其他

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的补助标准同时在政府网站和征收现场公布。

2、小河浜地块综合改造项目(非成套房区域)

房屋征收范围:小河浜1号、小河浜2号、小河浜3号、小河浜3-1号、小河浜3-2号、小河浜4号、小河浜5号、小河浜6号、小河浜7号、小河浜8号、小河浜10号平房、小河浜11号、小河浜12号、小河浜13号、小河浜14号、小河浜14-1号、小河浜14-2号、小河浜14-3号、小河浜14-4号、小河浜15号、小河浜15-1号、小河浜15-2号、小河浜15-3号、小河浜15-3号楼层、小河浜15-4号、小河浜15-5号、小河浜15-7号、小河浜15-8号、小河浜15-9号、小河浜15-10号、小河浜16号、小河浜17、小河浜17付、小河浜17-1号、小河浜17-2号、小河浜17-5、小河浜17-6、小河浜17-7号、小河浜17-8号、小河浜18号、小河浜18号付、小河浜19号、小河浜19号付、小河浜19-1号、小河浜19-2号、小河浜19-3号、小河浜19-5号、小河浜20号、小河浜20-1号、小河浜20-2号、小河浜20-3号、小河浜20-4号、小河浜20-5号、小河浜21号付、小河浜21-1号、小河浜21-2号、小河浜21-3号、小河浜21-5号、小河浜22-1号、小河浜22-2号、小河浜22-3号、小河浜22号、小河浜23付、小河浜23-1号、小河浜23-3号、小河浜23-2号、小河浜23-4号、小河浜23-5号、小河浜23-6号、小河浜23号、小河浜24-1号、小河浜24-3号、小河浜24-2号、小河浜24-4号、小河浜24-5号、小河浜24号、小河浜24号付、小河浜25-1号、小河浜25-2号、小河浜25-3号、小河浜25-4号、小河浜25-5号、小河浜25号、小河浜26-1号、小河浜26-2号、小河浜26-3号、小河浜26-4号、小河浜26-5号、小河浜26号、小河浜26号付、小河浜27-1号、小河浜27-2号、小河浜27-3号、小河浜27-4号、小河浜27号付、小河浜27号、小河浜28-1号、小河浜28-2号、小河浜28-3号、小河浜28号、小河浜28付、小河浜29-2号、小河浜29-3号、小河浜29号付、小河浜29号、小河浜29-1号、小河浜30-1号、小河浜30-2号、小河浜30-3号、小河浜30-4号、小河浜30-5号、小河浜30-6号、小河浜30-7号、小河浜30号、小河浜31-1号、小河浜31-2号、小河浜31号、小河浜32-4号、小河浜32号、小河浜33号、小河浜34-2号、小河浜34-3号、小河浜34-4号、小河浜34号、小河浜35-1号、小河浜35-2号、小河浜35号、小河浜36-1号、小河浜36-2号、小河浜36号付、小河浜37-1号、小河浜37-2号、小河浜37-3号、小河浜37号、小河浜38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住宅约140户,面积约14650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补偿方式: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补偿金额:

经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

(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459元;

(2)商业用房(一层)沿劳动路每平方米30365元;

商业用房(一层)沿内部道路每平方米19857元;

(3)综合用房每平方米9709元

产权调换用房:本项目提供金秋家园、惠宇华庭等小区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原文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苏府规字〔2015〕4号)等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小河浜1号、小河浜2号、小河浜3号、小河浜3-1号、小河浜3-2号、小河浜4号、小河浜5号、小河浜6号、小河浜7号、小河浜8号、小河浜10号平房、小河浜11号、小河浜12号、小河浜13号、小河浜14号、小河浜14-1号、小河浜14-2号、小河浜14-3号、小河浜14-4号、小河浜15号、小河浜15-1号、小河浜15-2号、小河浜15-3号、小河浜15-3号楼层、小河浜15-4号、小河浜15-5号、小河浜15-7号、小河浜15-8号、小河浜15-9号、小河浜15-10号、小河浜16号、小河浜17、小河浜17付、小河浜17-1号、小河浜17-2号、小河浜17-5、小河浜17-6、小河浜17-7号、小河浜17-8号、小河浜18号、小河浜18号付、小河浜19号、小河浜19号付、小河浜19-1号、小河浜19-2号、小河浜19-3号、小河浜19-5号、小河浜20号、小河浜20-1号、小河浜20-2号、小河浜20-3号、小河浜20-4号、小河浜20-5号、小河浜21号付、小河浜21-1号、小河浜21-2号、小河浜21-3号、小河浜21-5号、小河浜22-1号、小河浜22-2号、小河浜22-3号、小河浜22号、小河浜23付、小河浜23-1号、小河浜23-3号、小河浜23-2号、小河浜23-4号、小河浜23-5号、小河浜23-6号、小河浜23号、小河浜24-1号、小河浜24-3号、小河浜24-2号、小河浜24-4号、小河浜24-5号、小河浜24号、小河浜24号付、小河浜25-1号、小河浜25-2号、小河浜25-3号、小河浜25-4号、小河浜25-5号、小河浜25号、小河浜26-1号、小河浜26-2号、小河浜26-3号、小河浜26-4号、小河浜26-5号、小河浜26号、小河浜26号付、小河浜27-1号、小河浜27-2号、小河浜27-3号、小河浜27-4号、小河浜27号付、小河浜27号、小河浜28-1号、小河浜28-2号、小河浜28-3号、小河浜28号、小河浜28付、小河浜29-2号、小河浜29-3号、小河浜29号付、小河浜29号、小河浜29-1号、小河浜30-1号、小河浜30-2号、小河浜30-3号、小河浜30-4号、小河浜30-5号、小河浜30-6号、小河浜30-7号、小河浜30号、小河浜31-1号、小河浜31-2号、小河浜31号、小河浜32-4号、小河浜32号、小河浜33号、小河浜34-2号、小河浜34-3号、小河浜34-4号、小河浜34号、小河浜35-1号、小河浜35-2号、小河浜35号、小河浜36-1号、小河浜36-2号、小河浜36号付、小河浜37-1号、小河浜37-2号、小河浜37-3号、小河浜37号、小河浜38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住宅约140户,面积约14650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二、征收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一)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居民书面承诺不再享受基本居住需求保障的,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不含房屋室内装修价值和房屋附属建筑或构筑物价值)的25%予以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涉及房屋附属物的,不做产权调换。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补偿方式按苏府规字〔2013〕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按照苏府办〔2015〕17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计户规则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补偿内容和有关标准

1.经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

(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459元;

(2)商业用房(一层)沿劳动路每平方米30365元;

商业用房(一层)沿内部道路每平方米19857元;

(3)综合用房每平方米9709元。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予以确定。

自行车库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予以补偿,汽车库的补偿由协商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住宅、非住宅的认定标准和面积认定、补偿标准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苏住建规〔2012〕8号、苏住建规〔2012〕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符合其他相应认定条件的建筑面积,按照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的各类房屋的残值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4.搬迁补偿费。

(1)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7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200元搬迁补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400元。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二次搬迁补偿费。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7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700元搬迁补偿费。

对于整厂迁移的征收补助费,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设备、设施征收补助费难以协商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确定。

5.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认定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每月24元发放。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2100元的,按2100元发放。

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以书面通知的入户安置时间为止。

6.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征收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补偿。

(2)征收非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一次性补偿。

(3)若被征收人不选择上述(1)、(2)标准补偿的,参考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13〕7号文件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7.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8.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

被征收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按实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75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65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

9.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5万元奖励。

10.其他各类补助费。

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的补助标准详见附件。

四、产权调换用房

本项目提供金秋家园、惠宇华庭等小区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五、居住保障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

七、拟定的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一个月。

八、拟定的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具体奖励期限待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现场公布。

九、其他

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的补助标准同时在政府网站和征收现场公布。

3、小河浜地块综合改造项目(通归桥弄区域)

房屋征收范围:通归桥弄1号、通归桥弄2号、通归桥弄2-1号、通归桥弄2-2号、通归桥弄3号、通归桥弄4号、通归桥弄5号、通归桥弄6号2幢(整幢)、通归桥弄6号1幢(整幢)、通归桥弄7号、通归桥弄8号、通归桥弄9号、通归桥弄10号、通归桥弄11号、通归桥弄12号、通归桥弄13号、通归桥弄14号、通归桥弄14-1号、通归桥弄14-2号、通归桥弄15-1号、通归桥弄15-2号、通归桥弄15-3号、通归桥弄15号、通归桥弄16号、通归桥弄17号、通归桥弄18号、通归桥弄19号、通归桥弄20号、通归桥弄21号、通归桥弄22号、通归桥弄23号、通归桥弄24-1号、通归桥弄24号、通归桥弄25号、通归桥弄26号、通归桥弄27号、通归桥弄28号、通归桥弄29号、通归桥弄30号、通归桥弄31号、通归桥弄32号、通归桥弄34号、通归桥弄35号、通归桥弄36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住宅约73户,面积约6280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补偿方式: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补偿金额:

经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

(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459元;

(2)商业用房(一层)沿劳动路每平方米30365元;

商业用房(一层)沿内部道路每平方米19857元;

(3)综合用房每平方米9709元。

产权调换用房:本项目提供金秋家园、惠宇华庭等小区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原文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苏府规字〔2015〕4号)等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通归桥弄1号、通归桥弄2号、通归桥弄2-1号、通归桥弄2-2号、通归桥弄3号、通归桥弄4号、通归桥弄5号、通归桥弄6号2幢(整幢)、通归桥弄6号1幢(整幢)、通归桥弄7号、通归桥弄8号、通归桥弄9号、通归桥弄10号、通归桥弄11号、通归桥弄12号、通归桥弄13号、通归桥弄14号、通归桥弄14-1号、通归桥弄14-2号、通归桥弄15-1号、通归桥弄15-2号、通归桥弄15-3号、通归桥弄15号、通归桥弄16号、通归桥弄17号、通归桥弄18号、通归桥弄19号、通归桥弄20号、通归桥弄21号、通归桥弄22号、通归桥弄23号、通归桥弄24-1号、通归桥弄24号、通归桥弄25号、通归桥弄26号、通归桥弄27号、通归桥弄28号、通归桥弄29号、通归桥弄30号、通归桥弄31号、通归桥弄32号、通归桥弄34号、通归桥弄35号、通归桥弄36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住宅约73户,面积约6280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二、征收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一)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居民书面承诺不再享受基本居住需求保障的,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不含房屋室内装修价值和房屋附属建筑或构筑物价值)的25%予以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涉及房屋附属物的,不做产权调换。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补偿方式按苏府规字〔2013〕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按照苏府办〔2015〕17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计户规则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补偿内容和有关标准

1.经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

(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459元;

(2)商业用房(一层)沿劳动路每平方米30365元;

商业用房(一层)沿内部道路每平方米19857元;

(3)综合用房每平方米9709元。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予以确定。

自行车库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予以补偿,汽车库的补偿由协商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住宅、非住宅的认定标准和面积认定、补偿标准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苏住建规〔2012〕8号、苏住建规〔2012〕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符合其他相应认定条件的建筑面积,按照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的各类房屋的残值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4.搬迁补偿费。

(1)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7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200元搬迁补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400元。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二次搬迁补偿费。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7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700元搬迁补偿费。

对于整厂迁移的征收补助费,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设备、设施征收补助费难以协商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确定。

5.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认定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每月24元发放。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2100元的,按2100元发放。

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以书面通知的入户安置时间为止。

6.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征收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补偿。

(2)征收非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一次性补偿。

(3)若被征收人不选择上述(1)、(2)标准补偿的,参考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13〕7号文件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7.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8.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

被征收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按实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75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65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

9.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5万元奖励。

10.其他各类补助费。

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的补助标准详见附件。

四、产权调换用房

本项目提供金秋家园、惠宇华庭等小区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五、居住保障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

七、拟定的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一个月。

八、拟定的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具体奖励期限待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现场公布。

九、其他

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的补助标准同时在政府网站和征收现场公布。

4、渡僧桥下塘叶天士故居文控保建筑及周边房屋项目

征收项目概况:

1.征收涉及:住宅约4户,总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

2.范围:南至水叶家弄,北至西叶家弄9-1号,东至西叶家弄1号-7号,西至渡僧桥52号。(范围以征收确定的实际范围为准)。





高新区发布多条拆迁公告,涉及浒墅关板块。一起来看。



1、2025-001号地块

征地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村、大新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2、2025-007号地块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浒墅关镇下山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3、2025-006号地块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浒墅关镇杨安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4、2025-005号地块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浒墅关镇保丰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相城区

刚刚,相城连发多个公告!又一大批征地曝光!涉及北桥、元和、黄桥、渭塘等,我们一起来看,快来看看有没有你家!



1、相地告〔2025〕73号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五款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长和路,南至黄泥港,西至现状空地,北至爱民路。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2、相地告〔2025〕74号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五款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苏埭路,南至旺盛路,西至中环北线,北至百业街。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3、相地告〔2025〕75号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二款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朝阳河,南至春申湖西路,西至占木路,北至旺盛路。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4、相地告〔2025〕76号

征收目的:该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盛泽湖月季园,南至盛泽荡路,西至聚金路,北至盛泽荡。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5、相地告〔2025〕77号

征收目的:该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启南路,南至横溇路,西至里翁街,北至苏州黑盾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6、相地告〔2025〕78号

征收目的:该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河道,南至横溇路,西至里翁街,北至苏州黑盾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7、相地告〔2025〕79号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五款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轨道交通2号线,南至齐门北大街,西至空地,北至河道。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8、相地告〔2025〕80号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五款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轨道交通2号线,南至303县道,西至空地,北至齐门北大街。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9、相地告〔2025〕81号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五款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空地,南至创新路,西至坑塘,北至毛埂浜。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10、相地告〔2025〕82号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五款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严家溇河,南至陈埂塘,西至万家庄路,北至现状空地。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11、相地告〔2025〕83号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五款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济学路,南至蠡塘河,西至空地,北至学府公园。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12、相府告〔2025〕36号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北桥街道莲花庄村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

置详见附图。

土地现状: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三款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情形。



13、相府告〔2025〕37号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北桥街道新北村五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土地现状: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三款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情形。



14、相府告〔2025〕38号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元和街道朱巷社区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土地现状: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五款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15、相府告〔2025〕39号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元和街道朱巷社区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土地现状: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五款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16、相府告〔2025〕40号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黄桥街道大庄村村集体、大庄村五组、大庄村六组、胡湾村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土地现状: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五款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17、相府告〔2025〕41号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渭塘镇渭北村十五组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土地现状: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三款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情形。





吴中区近期也发布了多条拆迁公告,涉及东山、甪直、郭巷、城南、光福等,我们一起来看。



1、吴征安置告〔2025〕29号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吴巷村原朱茂二组、三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2、吴征安置告〔2025〕28号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甪直镇甫南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土地现状: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3、吴征安置告〔2025〕27号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郭巷街道戈湾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土地现状: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4、吴征安置告〔2025〕26号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郭巷街道戈湾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土地现状: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5、吴征安置告〔2025〕25号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郭巷街道尹山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土地现状: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郭巷街道尹山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6、吴征地告〔2025〕19号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城南街道东湖社区、南石湖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7、吴征安置告〔2025〕24号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郭巷街道国泰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8、吴征安置告〔2025〕23号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郭巷街道尹山、国泰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9、吴征安置告〔2025〕22号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光福镇福利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10、吴征安置告〔2025〕21号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郭巷街道戈湾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11、吴征安置告〔2025〕20号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郭巷街道戈湾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吴江区

吴江区,最近也发布了征收公告,涉及盛泽、江陵街道、松陵街道。具体内容如下:



1、吴征补安置〔2025〕SZ-7号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盛泽镇庄平村十三组农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4985公顷(52.4775亩)。均为农用地,含耕地0.2088公顷(3.1320亩)。

2、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庄平村十三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4519公顷(36.7785亩)。均为农用地,含耕地1.1172公顷(16.7580亩)。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2、吴征补安置〔2025〕SZ-6号

经核实,因项目征收范围调整,现将该公告中征收范围作出如下更正:

原公告拟征收土地范围如下: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盛泽镇庄平村一组、二组、十三组、十八组、十九组、二十一组以及庄平村农民集体范围内。

更正为: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盛泽镇庄平村一组、二组、十三组以及庄平村农民集体范围内。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盛泽镇庄平村一组、二组、十三组以及庄平村农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3、吴预征告〔2025〕SZ-17号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坛丘村十二组农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4、吴预征告〔2025〕SZ-16号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盛泽镇坛丘村十二组以及坛丘村农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5、吴预征告〔2025〕SZ-15号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盛泽镇坛丘村十二组以及坛丘村农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6、吴预征告〔2025〕SZ-11号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庄平村十组农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7、吴预征告〔2025〕SZ-10号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庄平村三十八组农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8、吴预征告〔2025〕SZ-9号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庄平村、庄平村三十五组、庄平村三十六组、庄平村三十七组、庄平村三十八组农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9、吴预征告〔2025〕SZ-8号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庄平村三十五组、三十六组农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10、吴预征告〔2025〕SZ-12号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人民政府、盛泽镇坛丘村二十五组、二十七组农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11、吴预征告〔2025〕KFQ-2号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江陵街道益联村农民集体、益联村二十六组、三十一组农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12、吴征补安置〔2025〕SL-1号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街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松陵街道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9.6995公顷(445.4925亩)。其中,农用地29.6992公顷(445.488亩),含耕地6.1093公顷(91.6395亩);未利用地0.0003公顷(0.0045亩)。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13、吴征补安置〔2025〕KFQ-1号

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江陵街道农民集体的土地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江陵街道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6049公顷(24.0735亩)。其中,农用地1.4466公顷(21.6990亩),含耕地0.6524公顷(9.7860亩);建设用地0.1583公顷(2.3745亩)。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苏州一大批小区

官方回复确定要拆迁

除了官网的正式公告外,苏州这些小区,官方也回复确定要拆迁,来看看有没有你家~

杨枝塘路小乔巷拆迁:摸底调查阶段。



重村钢模厂周边:计划拆迁区域内,逐步推进当中。



宝丰路:在2025年拆迁计划内,为新启动项目。



戈塔浜地块和天池村高家上地块



众泾村吕池浜:拆迁初步方案已经形成,论证后将会启动!



度假区阳澄湖镇,为做好解危工作,前期正在开展资料收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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