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

下列2名机动车驾驶人,杨小勇、赵雷无证驾驶机动车,我大队已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寻找当事人前来接受处理无果,一直未处理。请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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