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个人贷款资金主要用途无非是自己进行消费支出或者是家庭支出,但是也有人把贷出来的钱借给别人。
网友咨询:
从银行贷款后再借给他人,这种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周劲松律师解答: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无效。
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方应确保出借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将贷款转贷他人,不仅违反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也违反了贷款时所承诺的贷款用途,更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基于规范目的考虑,变相套取贷款转贷的相关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
周劲松律师补充: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周劲松
南京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执业20年。现为江苏源律师事务刑辩中心主任;江苏省律师协会刑辩委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鼓楼分会刑辩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南京市法学会行政与诉讼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