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丹/制图

作者|魏小军

责编|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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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会议指出,本次修订落实民法典规定,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将近年来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等改革试点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优化婚姻登记服务提供了法治保障。

婚姻登记作为婚姻的“入口”制度,其与时俱进既关乎国家政策的落实及整个婚姻家庭制度的运行效率,又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条例》及时回应婚姻登记制度革新的群众呼声和社会需求,意义重大。这标志着我国婚姻登记制度迎来系统性升级,亮点颇多。

登记管辖打破区域壁垒

我国境内婚姻登记机关的地域管辖,长期以来遵循当事人户籍地专属管辖原则。内地居民结婚,由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由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户籍地专属管辖,在过去对婚姻登记机关高效开展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成本有所上升。过去,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比较方便地核查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包办、强迫婚姻及重婚、骗婚等违反婚姻法律规定的情形,也更能适应相关单位、个人的查询利用需要,但随着人口流动日趋频繁,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在信息核查及提供查询方面的优势大大减弱,日益完善的数据联网、线上核查及查询也从根本上消解了这一优势。

与此同时,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所需的时间及交通等成本,随着人口流动频繁大大增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人户分离人口达到4.93亿,流动人口达到3.76亿。在此背景下,当事人户籍地专属管辖的价值大打折扣,亟须改革。2021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截至2025年2月底,全国累计办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49.2万对,相关工作受到社会广泛好评。在此之前,浙江、江苏等多地也开展了省内跨市、跨县(区)办理婚姻登记的探索。此次通过的《条例》肯定了前期改革试点及探索的成果,并将试点中的“跨省通办”限定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进一步升级为允许当事人双方自由选择婚姻登记机关。至此,境内婚姻登记机关均有全地域管辖的职权和职责,婚姻登记的地域管辖限制得以解除。这对于降低当事人的时间及经济成本、提升结婚意愿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对打破户籍壁垒、推进共同服务均等化将产生深远影响。与之同步,户口簿从婚姻登记所需材料中消失,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材料准备变得更加便捷,这对保护婚姻自由、减少干预及提高结婚率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除境内婚姻登记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相信随着《条例》的实施,依照我国法律在境外办理的婚姻登记,也会有更多便民、惠民措施出台。

服务职能强调婚姻家庭辅导

作为群众营造幸福婚姻、建设美满家庭的重要举措,婚姻家庭辅导有利于引导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同时具有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职能,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早在2016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九部门就曾发文要求婚姻登记处提供婚姻家庭辅导。2020年,民政部、全国妇联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此次通过的《条例》在前期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优化举措。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工作,应不仅限于危机干预,还应包括婚前教育、离婚后的支持等。婚前教育落实到位,可以有效降低婚姻家庭危机的发生率;离婚后的支持,对关系中的弱者及未成年人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辅导的措施,既包括心理沟通,也包括纠纷调解等其他手段。婚姻家庭问题往往具有浓烈的情感色彩,心理疏导到位,一些问题可以迎刃而解。当“软性”的心理疏导不能有效解决问题时,立足于法律“刚性”的纠纷调解可能更具有现实意义。毕竟,法律层面的解决方案有国家强制执行力作为后盾。必须坚持婚姻家庭辅导的科学性和专业性,有针对性地明确辅导内容、辅导策略、辅导重点,以提升其实际效果。

观念导向重视婚俗改革

推进婚俗改革,一直以来都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从之前的婚姻法,到当下的民法典,很多条款与抵制婚俗陋习有关。比如,一夫一妻原则是对多妾陋习的反对,男女平等原则是对夫尊妻卑传统的反对,婚姻自由原则是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习俗的抵制,反家庭暴力相关规定是对“打是亲,骂是爱”等婚姻家庭陋习的否定。婚姻登记作为婚姻的“看门人”,登记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交材料等所作的审查,事实上已经在践行前述规定,落实婚俗改革。

在现阶段,婚俗陋习主要表现为结婚过程中的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基于此,《条例》将“文明实践中心办婚礼”“集体颁证仪式”等纳入规定。此外,婚姻登记机构通过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可以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培育文明向上的婚俗文化,倡导简约适度的婚俗礼仪,避免铺张浪费;同时,帮助当事人认识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抵制高额彩礼、酒席大操大办、恶俗闹婚等不合理要求。

配套措施突出诚信管理

婚姻登记过程中,登记机关需要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结婚或离婚条件作出判断,并据此作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同时,作出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这对不具有司法职能的登记机关来说无疑挑战巨大,其中所涉及的证据要求对当事人来说也影响巨大。为此,婚姻登记制度经历了从重当事人举证到重当事人承诺的过程。1986年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均要求当事人提供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2003年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关于婚姻状况的证明。从此,当事人无配偶由其本人申明即可,无需提供额外证明材料。同样由当事人申明、无需另外提供证明材料的,还有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这样既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实际上也减轻了婚姻登记机关的查验负担,有利于提高效率。当然,这会存在当事人可能做不实申明的问题。但即便是由当事人提供材料,也会存在材料作假的问题。这些都需要配套机制加以解决。此次通过的《条例》要求,推动建立婚姻登记诚信体系,督促婚姻登记当事人对个人提供证件材料及所作申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总而言之,此次通过的《条例》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的突出问题,提供了婚姻登记层面的系统化革新方案。相信随着《条例》的施行,婚姻家庭将更加和谐稳定,婚姻登记工作也将更加科学、规范。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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