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流浪猫的危害那是肯定的,但流浪猫再坏也不及让它们流浪的猫主人坏,这是一个基本事实。今晚说流浪猫,出于近日关于流浪猫的一个新闻上了热搜:
网传画面是4月5日下午,在浙江自然博物院杭州馆一楼大厅,一位我院“小小志愿者”(初二年级学生)作主题为“从我做起,认识并及时上报你身边的外来种”的研究分享。这位同学是一位生物多样性、生态保护领域的爱好者。本次分享的主要内容是警惕入侵物种的危害,但受青少年研究视野及表达能力所限,在“科学辨识外来种与入侵物种”方面存在一些不严谨描述。
什么“不严谨描述”呢?小志愿者将将流浪猫定义为外来物种,就这句话。一个初中二年级的志愿者说了这句话,让爱猫人士群体不爽了,于是乎,要死要活的,对博物院和小男孩进行了网络“群殴”……后来博物院道歉了。
关于流浪猫的危害,我询问了Deep Seek:
DS说流浪猫是“入侵物种”。
DS还说:美国研究显示,流浪猫和散养家猫每年导致约24亿只鸟类和123亿只小型哺乳动物死亡。
在岛屿生态中,流浪猫已直接导致63个物种灭绝(如新西兰的斯蒂芬岛异鹩)。
本土物种危机:对濒危鸟类、爬行动物(如蜥蜴)和小型哺乳动物(如啮齿类)威胁尤其严重。
另外,流浪猫还有狂犬病、弓形虫、寄生虫等危害。这些就是流浪猫的危害。
在爱猫人士口中,地球不仅属于人类,而是属于任何生命的。流浪猫是生命,固然不错,那些被流浪猫吃掉的鸟就不是生命了?那些被流浪猫伤害至死的鸟就不是生命了?
我就无法理解了,博物院要道歉什么?流浪猫的危害难道不应该引起重视?流浪猫对自然界物种多样化的破坏难道不应该重视?
对于流浪猫给人的伤害,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流浪猫的原饲养人和现管理人需要承担流浪猫的责任。
流浪猫的现管理人通常包括稳定的投喂人(饲养人)或长期投喂人(饲养人),他们须对流浪猫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问题就在这里:在满足圣母心方面,这些人是热心的;但一旦遇到流浪猫伤人时,这些圣母心的人一哄而散,销声匿迹。
我一同事在小区里倒车时,轧死一流浪猫,没一会儿,来了个大妈来索要赔偿,说猫是她养的,我同事报警,最后花了200元了结。我就想了,假如是流浪猫抓伤了我同事,这大妈会主动站出来说猫是她养的,她应该赔猫抓伤人的费用?回答是不言而喻的。
所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你饲养流浪猫,这没问题,问题是你投喂或者饲养流浪猫不应该妨碍他人生活,这是最基本的社会公德。
如果你投喂流浪猫妨碍了他人的生活,破坏了当地的安宁,你这就不是善良了,而是缺德。所以正确的爱流浪猫应该是将流浪猫带回家,放家里悉心饲养。投喂流浪猫又任其流浪是叶公好猫的做法,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做法。
现在个别城市推出管理流浪猫的智能猫屋,这种智能猫屋是存在法律障碍的,比如猫屋投放地,如设置在小区,是否经小区业主大会同意?如未经过业主大会通过,猫屋设置在小区就是违法的。反对投放的业主可向12345投诉,联合起来投诉,坚决将猫屋扫地出门。
从一些科普文章来看,猫的适应能力很强,家猫放生后成为流浪猫,重新恢复野猫的天性,它们为了生计四处捕食鸟类等小动物,直接威胁到其他物种的生存,因此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把家猫列入全球100种最具破坏力的外来入侵物种。可见,把流浪猫作为“外来入侵物种”,是合乎逻辑的。博物院的小志愿者说得很在理。
《2024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数据显示,我国流浪猫数量已达约5000万只,流浪狗约4000万只。流浪猫狗的社会危害凸显,严重威胁人的生命健康,近亿的流浪猫狗就是一个个定时炸弹,随时随地就伤害到人,尤其是伤害到儿童。对流浪猫狗的治理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如果听之任之,我们每个人都会成为受害者。
流浪猫狗是人(狗主人猫主人)造成的,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在爱猫人士、爱狗人士没有勇气消灭这些猫主人、狗主人的态势下,如何消灭流浪猫狗必须提上议事日程了,一刻不能耽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