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3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罗甸县人民医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李兴桥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兴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李兴桥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李兴桥利用担任罗甸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医疗耗材、药品种类和数量调配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或承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36.209万元。

法院审理

罗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兴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兴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全部受贿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罗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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