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柔性执法典型案例


(第一批)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服务型执法的工作要求,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严格执行“两清一免”清单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规定,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体现执法力度与温度的有效融合,积极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新模式,通过免罚轻罚,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现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关分局查处嘉峪关市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案

嘉峪关市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包装饮用纯净水生产经营,根据轻工标准QB/T2460-1999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要求,水桶的贮存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包装饮用纯净水使用的水桶已超过使用期限,构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事实。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案例二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关分局查处嘉峪关市某单位食堂使用的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关分局收到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嘉峪关市某单位食堂使用的粉条,经检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分两次购进粉条75斤,购进金额450元。当事人索取了供货商、生产商经营资质、购进票据及检验报告等资料,食堂已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粉条,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嘉峪关某超市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5年3月,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知识产权执法检查,发现嘉峪关某超市货架上摆放的“星耀炫迈”小苏打牙膏(净含量:180克),产品外包装盒标注外观设计专利号:202130475109.1,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查询,该专利号于2024年6月28日终止。当事人提供涉案产品的购进票据,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并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为假冒专利的产品。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案例四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嘉峪关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2025年2月,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价格收费指导工作,通过查阅抖音平台发现,该公司在抖音平台账号发布机动车检测信息,平台标明小型轿车年审划线价480元,优惠价410元。经调查,该公司业务大厅公示的检测收费标准中:小型客车≤9座收费420元,查阅该公司机动车检测收费票据,没有按480元标准检测小型客车的收费票据,当事人实际开展小型轿车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为420元,没有480元的收费记录和成交记录。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案例五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嘉峪关市某保健服务馆违法发布广告案

嘉峪关市某保健服务馆在经营场所张贴悬挂广告牌,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使用医疗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通过调查核实,确定当事人违法发布广告的费用。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落实“执法+普法”责任,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案例六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镜铁分局查处嘉峪关某文化用品店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嘉峪关某文化用品店从玩具批发店购进的魔幻彩虹圈等9种玩具无厂址、厂名,无产品标签,购进时没有索取购进票据,产品检验报告、供货商经营资质,没有履行进货查验。存在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通过认真调查,确定涉案商品的货值金额。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减轻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要求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监制 | 章法刚

审核 | 张松涛

编辑 | 丁 莉

案例整理 | 综合行政执法队

▍编辑整理:李荣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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