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沧县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月21日作出的“沧县郑强食品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沧县市监处罚〔2025〕130921250000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处罚文书称,经查,沧县郑强食品厂从2024年12月10日开始生产黑芝麻丸,并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委托商:阿克苏涵萃果业有限公司,受委托商:沧州德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713092102957。经询问当事人,承认没有得到“沧州德得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委托,且“沧州德得食品有限公司”已证实没有委托。
另经询问当事人查明,该厂从2024年12月18日开始到2024年12月25日为止,生产销售过标称为“沧州康选食品有限公司” 的干噎酸奶500瓶,售价2元/瓶,违法所得1000 元。经询问当事人,承认没有得到“沧州康选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委托,且“沧州康选食品有限公司”已经证实没有委托。
2025年1月8日,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立即在加工点门口明显位置张贴了召回公告,对已销售的涉案产品进行召回。但至今未召回相关产品,同时未接到反映食用该产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
沧县郑强食品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黑芝麻丸37箱、熬糖锅1个、封口机1台、台秤1台和不锈钢桶1个;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黑芝麻100斤,白砂糖80斤;
2、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
3、罚款67000元。
来源:沧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