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沧州市邮政管理局作出三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盐山县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河间市营业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肃宁县分公司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分别被处以行政罚款3.75万元、3.25万元、3.25万元。
4月3日,沧州市邮政管理局通过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依法对“沧邮处〔2025〕21号”“沧邮处〔2025〕22号”“沧邮处〔2025〕23号”三份处罚文书进行了公示。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41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102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