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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赵春明与孙玉珍系夫妻,二人育有四子,分别为长子赵宇轩、次子赵逸飞、三子赵锦程、四子赵梓豪。赵春明于2014 年 6 月 29 日去世,孙玉珍于 2020 年 10 月 5 日去世。

(二)遗产相关情况

房产:一号房屋登记在赵春明名下,为夫妻共有财产。

现金:孙玉珍留有现金遗产67,694 元,现由赵梓豪持有。此外,赵宇轩称孙玉珍去世后其存折中有 30,900 元被取走,但未提供证据。

(三)赡养及遗嘱情况

赵梓豪称自己对父母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并出示一份2011 年 12 月 31 日孙玉珍的代书《遗嘱》及代书视频,表明孙玉珍将其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留给自己继承。然而,该《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均为赵梓豪爱人的同事。赵宇轩则称自己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并举证一组照片予以证明。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赵逸飞、赵锦程请求判令各自继承一号房屋1/4 的所有权。

判令各自继承孙玉珍的现金遗产16,923.5 元。

理由是四人对父母生前均尽了赡养义务,应按均等比例继承遗产。

(二)被告诉求

被告赵梓豪辩称自己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且母亲孙玉珍留有代书遗嘱,自己应继承房屋所有权份额的70%。同时,主张从孙玉珍遗产中扣除自己为其就医和住养老院垫付的 67,752.85 元费用后再进行分配。

被告赵宇轩辩称自己进行了主要赡养,应继承一号房屋40% 份额。同意在扣除自己为孙玉珍垫付的医疗费、养老院费等共计 59,043.83 元后,由四人平分剩余遗产。

(三)争议核心

赵梓豪提供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各继承人赡养义务履行情况如何认定,遗产应如何分配。

赵宇轩主张的存折被取款情况如何处理。

三、裁判结果

原告赵逸飞、原告赵锦程、被告赵梓豪、被告赵宇轩各自继承所有一号房屋的25% 所有权。

被告赵梓豪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逸飞2,386.56 元、给付原告赵锦程 2,386.56 元、给付被告赵宇轩 36,120.84 元。

驳回原告赵逸飞、原告赵锦程其它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赵梓豪其它请求。

驳回被告赵宇轩其它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分析

赵梓豪提供的代书《遗嘱》存在诸多疑点。首先,代书人、见证人均为其爱人的同事,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遗嘱的公正性。其次,代书视频分段录制,无法完整展现遗嘱形成过程。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且见证人须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因此,法院对该遗嘱不予采信。

(二)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

虽然赵梓豪和赵宇轩均主张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充分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在本案中,因无法明确哪方承担了主要扶养义务,故应平均分配遗产。

(三)现金遗产处理

经法庭核算,赵梓豪为孙玉珍垫付费用24,413.48 元,赵宇轩为孙玉珍垫付费用 33,734.28 元。扣除这些费用后,孙玉珍尚余现金遗产 9,546.24 元,由四位继承人平均分配。

赵宇轩虽称孙玉珍存折有款项被取走,但因其自认持有存折且未举证,法院对该笔款项不予处理。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的严谨性与关联性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证据至关重要。如本案中遗嘱的有效性取决于其形式是否合法、见证人与继承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细节。作为律师,要确保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完整且与案件紧密相关,形成完整证据链。对于主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一方,应提供诸如长期陪伴记录、医疗费用支付凭证等实质性证据,而非仅靠几张照片。

(二)法律条款的准确运用

深入理解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产分配原则等法律条款。在分析遗嘱效力时,精准对照代书遗嘱的法定构成要件;在确定遗产分配时,依据赡养义务履行情况的相关规定。只有准确运用法律条款,才能在诉讼中占据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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