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刘文涛与陈秀琴系夫妻,婚后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刘萱、刘琳、刘宇。刘文涛于1988 年去世。

陈秀琴于1989 年 8 月与案外人吴志峰再婚。

刘宇与林晓瑶于2006 年 12 月结婚,刘宇于 2022 年 12 月去世,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

(二)房产情况

刘宇与林晓瑶婚后共同居住于A 号院(以下简称 A 号院),2008 年 10 月对该院落内房屋进行翻建。2011 年,A 号院拆迁,刘宇作为被拆迁人,与北京市大兴区 W 镇人民政府签订《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获拆迁补偿款 1,161,623 元,并选定新批宅基地一块(占地面积 200 平方米)。拆迁后新宅地址为 B 号院(以下简称 B 号院),新宅建房资金使用拆迁补偿款支付。

北京市大兴区W 镇城乡建设办公室及前大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 B 号院房屋所有权归刘宇所有。

(三)双方主张及争议

陈秀琴主张,被拆迁的A 号院房屋属于刘宇婚前个人财产,因此 A 号院拆迁补偿及安置的 B 号院房屋也属于刘宇婚前个人财产,应与林晓瑶对半分割 B 号院房屋。陈秀琴提交残疾人证,称自己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要求多分遗产。

林晓瑶辩称,不同意陈秀琴分割房屋的诉求。B 号院房屋是其与刘宇的夫妻共同财产,且是其唯一住房,自己无其他经济来源,不同意现在分割,愿在房屋变现时分配变现价值。林晓瑶还称,陈秀琴大概 46 岁再婚,再婚后刘宇独自生活,直至 2006 年林晓瑶与刘宇结婚后二人共同居住,按继承规定自己可多分。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判令坐落于B 号院房屋由原告继承 50% 份额。

判令坐落于B 号院房屋西数第一间厨房、西数第二间客厅、二层西数第一间卧室、西数第二间客厅、西数厢房一层和二层房屋归原告所有。

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诉求

不同意陈秀琴关于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为自身唯一住房,不同意现在分割,愿在房屋变现时分配价值。

(三)争议核心

B 号院房屋的权属认定,是刘宇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遗产分割的比例和方式,陈秀琴主张的分割诉求是否合理,林晓瑶称应多分遗产是否有依据。

三、裁判结果

位于B 号院中一层西侧厢房(含其中卫生间、厨房)、二层北房自西向东数第一间、二层西侧厢房一间、二层西侧厢房连接的厨房一间由陈秀琴继承。

驳回陈秀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

陈秀琴主张A 号院在 2008 年翻建时保留部分老房,但未提供证据,且其关于房屋变迁、建房资金来源等陈述前后矛盾。2008 年刘宇和林晓瑶婚后建房时,陈秀琴已搬离近 20 年。所以,陈秀琴关于 A 号院被拆迁房屋均为刘宇婚前个人财产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2006 年刘宇与林晓瑶结婚,2008 年二人借贷资金对 A 号院房屋建设,建设后的房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2011 年 A 号院拆迁后,B 号院房屋属于刘宇与林晓瑶夫妻共同财产。

(二)遗产分割

刘宇去世且未留遗嘱,陈秀琴作为继承人应与林晓瑶对B 号院刘宇的遗产进行法定继承。考虑陈秀琴年事已高、身体残疾、缺乏劳动能力,法院酌情确定其继承部分房屋。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的全面性与准确性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证据是确定房屋权属和遗产分割的关键。作为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能证明房屋建设、出资、居住等情况的证据,确保证据真实、准确、完整,形成有效证据链。

(二)法律条款的精准运用

深入理解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遗产继承顺序、遗产分割原则等法律条款。在判断B 号院房屋权属时,精准依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时间和条件;在确定遗产分割时,充分考虑继承人的特殊情况,依据法律条款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三)关注当事人陈述与案件细节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可能存在模糊或矛盾之处,律师要敏锐捕捉这些细节,引导当事人准确表述。同时,关注案件中的特殊情况,如继承人的身体状况、经济来源等,这些细节会影响遗产分割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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