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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何悦、何轩、何宇、何晨。被告为孙瑶。被继承人何辉与钱芳系夫妻,共育有五个子女,分别是何悦、何轩、何宇、何晨以及何萱(已去世)。何辉于2017年9月23日去世,钱芳于2019年5月27日去世。何萱于1978年1月30日离世,孙瑶为何萱的女儿。

(二)房产背景

争议房产为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现登记在何辉名下,目前处于空置状态。该房屋系何辉与钱芳的遗产。

(三)案件进程

何悦、何轩、何宇、何晨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继承一号房屋。他们称何辉与钱芳去世后,因联系不上孙瑶,导致房屋继承手续无法办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四原告申请,法院委托甲公司对一号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2023年3月30日,甲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一号房屋估价结果为155.89万元,四原告支付评估费6397元。四原告表示同意一号房屋由何晨继承,由何晨给付其他原告及被告折价款。被告孙瑶未进行答辩。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依法继承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号房屋。具体而言,四原告同意由何晨继承房屋,何晨给付其他原告及被告孙瑶折价款。

(二)被告诉求

被告孙瑶未答辩,无明确诉求表达。

(三)焦点总结

1. 一号房屋作为被继承人何辉与钱芳的遗产,如何在各合法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2. 因被告孙瑶未参与诉讼,如何在其缺席情况下合理处理房屋继承事宜。

三、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号房屋由原告何晨继承所有,原告何悦、原告何轩、原告何宇、被告孙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原告何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2. 原告何晨分别给付原告何悦、原告何轩、原告何宇、被告孙瑶遗产折价款各3117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确定了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1. 遗产范围确定:一号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何辉名下,结合何辉与钱芳的夫妻关系以及无其他相反证据,能够确定该房屋为二人遗产。

2. 继承人及继承份额:何悦、何轩、何宇、何晨以及已去世的何萱作为何辉与钱芳的子女,本应均等继承遗产份额。但因何萱先于父母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孙瑶作为何萱的女儿代位继承何萱有权继承的份额。

3. 房屋处置:四原告一致同意房屋由何晨继承并支付折价款,该协商结果不违反法律规定。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估价报告为确定折价款提供了合理依据,法院据此酌定折价款金额。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家庭关系及房产证据

1. 家庭关系证据收集:收集户口本、结婚证、死亡证明等资料,清晰梳理家庭成员关系、继承人身份及继承顺序。通过死亡证明明确被继承人及相关人员的死亡时间,精准确定继承开始时间以及代位继承的适用情形。

2. 房产证据收集:收集房产证、购房合同(若有)等能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资料。在本案中,房产证明确了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何辉名下,确定了房屋作为遗产的属性。

(二)应对被告缺席

面对被告孙瑶缺席诉讼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充分说明案件事实和己方诉求,强调缺席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减少因被告缺席可能带来的事实认定不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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