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见索即付”的约定遭遇“无理索赔”,法院如何跑出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广州速度”?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涉民企“独立保函”案件中,通过立、审、执协同配合,快速查清案件事实,当天发出银行止付令,及时止付保函款项,为企业止损200万元,高效护航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急!
预先付款仍遭追索
航空物流行业的兴盛公司(化名)与运输企业富强公司(化名)签订了包销协议。协议同时约定:兴盛公司作为申请人,以富强公司为受益人,向某银行开立《见索即付银行保函》,担保金额200万元。若兴盛公司违约,富强公司有权通知银行兑付担保金。
兴盛公司已依约向富强公司支付2025年2月以前双方无争议的全部腹舱包销款;2025年3月19日,兴盛公司主动预付80万元货款,其中34万元用于核减历史争议款项,余款充抵未到期报销款。
然而,3月20日,某银行收到了富强公司邮寄的《兑付保函通知书》,要求兑付保函款项200万元。根据“见索即付”的约定,银行需在3个工作日内兑付。
兴盛公司闻讯,心急如焚。
快!
第一时间依法受理
“三天内200万元就要被划走了!”收到信息当天,兴盛公司代理人急匆匆来到花都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责令银行中止支付保函款项200万元。
时间就是企业的生命线。面对这场“与时间的司法竞速”,花都法院立即启动绿色通道。
关于兴盛公司诉前申请行为保全的申请,立案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从合法性、必要性、紧迫性、效益性等多个维度进行了综合分析,认为兴盛公司诉前行为保全的申请理据充分。
于是,花都法院当天对该案立案受理,并第一时间将案件移交集中审理涉空港经济纠纷案件的空港合议庭办理。
止!
高效护航民营企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同时具备欺诈高度可能性、情况紧急、足额担保“三个条件”的,法院即可裁定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的款项。
首先,空港合议庭法官通过审核付款流水,认定兴盛公司实际上并未欠付富强公司款项,富强公司明知申请索赔的条件并未达成,但仍通知银行索赔200万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欺诈情形,符合“条件一”。
其次,经执行法官查询,发现富强公司名下有大量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这200万元保函款项在三个工作日内会被兑付,且一经兑付就极大可能被执行扣划,用于清偿富强公司的其他债权,无法返还兴盛公司,必将给兴盛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这属于“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止付措施,将给止付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符合“条件二”。
同时,兴盛公司提供了足以弥补富强公司因止付可能遭受损失的担保,符合“条件三”。
综上,法官当日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的200万元款项,并送达某银行。
与此同时,法院依法将裁定及诉讼材料送达富强公司,富强公司未提出复议,并表示后续将与兴盛公司协商解决好合同履行问题。
“多亏法院,200万元保住了!这么快速、优质的司法服务,使我们的财产更加安全、权利更有保障,让我们未来在这里投资更加放心、经营更加安心。”兴盛公司负责人激动地说。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本案中,花都法院因“案”制宜,通过立、审、执协同配合,精准回应民营企业司法需求,高效为企业止住巨额损失,是人民法院围绕高质量发展,以司法之力为民营经济“撑腰”、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打造广州北部增长极的生动实践。
来源:花都法院
通讯员:陈雅敏 林绮虹
编辑:洪敏
复核:龚耀东 吴敏娜
校对:贾愚 彭天阳
审核:邓必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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