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风”问题中,违规吃喝犹如一颗顽固的“毒瘤”。公职人员亦是凡人,亲朋好友间的聚餐本属常情,人情往来在所难免,但若稍有不慎,触碰红线,便得不偿失。那么,究竟何种饭局会沦为违规吃喝的“雷区”?认定违规的关键要素又何在?

一、违规吃喝的四大情形

违规吃喝,主要是针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其约束对象明确为党员干部,处分依据则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据《条例》相关规定,违规吃喝主要涵盖以下四种情形:

1、接受或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具体条款:《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实例说明:如接受服务管理对象的宴请、接受下级单位或下属的宴请、接受企业的宴请等。

2、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进行吃喝

具体条款:《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实例说明:如参加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的吃请。

3、违规组织或参加公款支付的宴请

具体条款:《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实例说明:如公款宴请私客、同城之间安排公务用餐等。

4、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

具体条款:《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实例说明:如参加带有公务接待性质的夜宵、在内部接待场所宴请私客或变相吃喝、公务外出期间公款吃请等。


二、认定违规吃喝的三把“尺子”

要准确认定违规吃喝,需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即参与人员的关系、吃喝地点的性质以及钱款的来源,简而言之,就是和谁吃、在哪儿吃、谁付钱。

1、和谁吃

党员干部的私人生活:党员干部也有私人生活,与家人、亲朋好友的正常聚餐并无不妥。

禁忌对象:但依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党员干部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无论费用来源。下属、下级单位、企业、管理和服务对象等,均属“禁忌”对象,无论何地、何因,接受其宴请均属违纪。

特殊情况:若为党员领导干部宴请,需满足:自掏腰包、不影响公务、不在违规场所等条件。

2、在哪儿吃

关键地点:吃喝地点是判断违规的重要因素。私人会所或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无论何种情况,均属违规。

私人会所的定义:私人会所因其专属性、隐蔽性、高档性,易滋生风腐问题,故党员干部不得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不仅限于公开经营的,还包括改造为不对外公开营业的高档住宅、别墅等。

3、谁付钱

关键要素:这是认定违规吃喝的最关键因素。

违规情况:主要分为两种:假公务真吃喝、真公务超界限。依据《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上述两种使用公款吃喝的情况均属违规。

对于违规吃喝,党员干部应时刻保持警惕,切勿心存侥幸,以免因一顿饭而失去“饭碗”。务必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到清正廉洁,维护党的形象和纪律的严肃性。

来源:人事工作者/内审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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