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防患于未“燃”
气清景明,万物生发。每年清明节前后,因踏青祭扫、春耕生产用火引发的火灾时有发生。然而,在一系列传统活动中,稍不留意,就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港口区人民法院在此温馨提示广大群众:
1.文明祭扫,安全用火,防患于未“燃”。祭扫时请避开草木茂盛区域,切勿遗留火种;
2.遵守交规,文明出行。倡导错峰出行,不超速,不插队,礼让行人,平安出行;
3.维护公共秩序,爱护环境。祭祀过程中,不随意丢弃烟蒂、火星,不乱扔垃圾,共同营造文明祭扫氛围;
4.发现火情,及时报警。一旦发现火灾隐患或火情,请立即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守护绿色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文 | 童 瑶
编 | 覃海云
审 | 林俊臣
签 | 徐毅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