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3


本文字数:1808,阅读时长大约3分钟

导读:个人破产本身是对社会信用的一种促进、应用和完善。

作者 |一财评论员

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新陈代谢的基本制度。

最近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就《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全文公开征求意见,成为继深圳后中国第二个尝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城市。

厦门条例,在借鉴2021年3月1日实施的深圳条例的内容和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基础上,在创新个人破产程序类型上,创设了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等有关程序,这些在国内是突破性创新,为推动全国性个人破产法立法积累了不少经验。

深圳、厦门业已或正在试点的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是地方善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在经济社会治理上敢闯敢干的鲜活案例。

个人破产主要是指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丧失清偿能力时,由司法介入宣布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或重整,一定条件下对其债务进行豁免。

在中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早在2006年制定《企业破产法》时,有识之士就积极呼吁将个人破产归入其中;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曾联合13个部门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逐渐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此外,近年来江苏、浙江等省司法部门也积极基于现有民商事法,探索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依法清偿个人债务。

探索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已是当务之急,这一方面是因为个人破产法是最基础的市场经济制度,长期缺乏个人破产制度规范,会导致各类要素资源的定价并不完备,市场风险识别和信用评级都存在缺失性的不完全行为问题。而且作为经济要素中最活跃、最能动的“人”无法获得重生、重整的制度保障,增加了经济社会运行成本,导致了存量资产难以有效出清。

另一方面,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卓有成效,而经济周期是市场经济逃不开的基本规律,当个人的资产负债表面临非常突出的周期侵蚀时,有效修复个人资产负债表需要个人破产制度保驾护航;而且个人破产制度缺乏,客观上导致企业破产法的推进遇到困难,因为在商业实践中,由于国内金融体系有着浓重的见物又见人的担保情结,个人担保公司债务现象较为普遍,企业一旦面临破产重组,自然牵涉到个人债务清偿问题,在缺乏个人破产制度约束下,企业破产变得更为复杂。

因此,个人破产制度从地方试点到全面破茧,关系到中国经济存量盘活和增量扩张,唯有真正为国民经济三部门修复受损的资产负债表提供有效制度保障,经济才能真正淬炼出内稳性,经济社会才能真正激发出新陈代谢功能。

长期以来,人们对个人破产制度存在一些误解。在普通人朴素的认知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而个人破产被有些人等同于合法逃废债务,看作是对缺乏诚信的一种“奖励”。其实不然,个人破产制度本身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机制,同时也是对债权人出借行为的一种约束机制,当然也是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包容。

这是因为个人破产制度首先是对债务人待偿债资产的一种司法保全,通过国家公权力,约束债务人转移资产、逃废债务,本身就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个人破产制度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责任认定也是双向的,拥有无法清偿的债权并非全部是债务人过错,这也是对债权人风险管理和错误定价的一种惩罚。

影响个人破产制度搭建的还有一个认知问题是,不少人认为个人破产法的出台,可能引发大量逃废债现象,从而触发道德和司法双重风险。其实,个人破产制度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个人破产本身是对社会信用的一种促进、应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良善在于促进市场新陈代谢,而非剥夺失信人重生的机会。当前不论是深圳条例,还是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厦门条例,在清算、重整程序上都针对不诚实债务人提供了相应惩罚机制。

不论是企业破产,还是个人破产,本质是推动债权债务人达成和解,坦然面对失败,激励人们不纠结过往,致力于未来,让错配的资源获得清算和重整,从而为经济社会注入新陈代谢机制,鼓励人们敢闯敢干敢为天下先。

继深圳后,厦门再试个人破产制度,是中国市场化改革深化的有力尝试。允许诚实而不幸的人破产重整,是整个社会对向死而生的共识和认同,是与过往最温情的和解和告别,同时也是重整面向未来的信念,不让无法偿付的债务压垮诚实而不幸的人的脊梁,让其有重生的机会,为人们修复受损的资产负债表开启重生的大门,是中国市场经济成熟的温情印迹。

微信编辑| 七三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