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4年7月,寿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狩猎国家保护动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未持有捕猎证,在寿县小甸镇境内,利用弹弓作为捕猎工具,在禁猎期、禁猎区非法狩猎家鸽、山斑鸠和珠颈斑鸠若干只。经鉴定,家鸽无保护级别,山斑鸠和珠颈斑鸠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涉案山斑鸠和珠颈斑鸠价值二千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3名犯罪嫌疑人以食用为目的,持弹弓非法狩猎多只国家保护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非法狩猎罪,随后,本院对3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目前,该案已判决,3名犯罪嫌疑人均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二千余元,同时在相关媒体上登发道歉信,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楚小检--普法小课堂

野生动物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但许多公众对大熊猫、东北虎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较为熟知,对斑鸠、野鸡、蟾蜍等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却较为陌生,甚至因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而误触法律红线。

什么是“三有动物”?
“三有动物”是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这类动物虽未达到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的级别,但对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科学研究、保障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例如:

常见物种:刺猬、黄鼬(黄鼠狼)、麻雀、斑鸠、野鸡(雉鸡)、蟾蜍、壁虎等。

生态作用:刺猬可抑制害虫繁殖,黄鼠狼能控制鼠害,麻雀等鸟类有助于种子传播,蟾蜍能减少蚊虫数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猎捕、杀害、买卖“三有动物”均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例如:捕捉的麻雀或斑鸠达到一定数量即可立案;非法狩猎野鸡、蟾蜍等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楚小检提醒您

我们应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做到

不随意捕捉、饲养野外动物

发现受伤野生动物及时联系林业部门

抵制食用、交易野生动物行为
保护这些“熟悉的陌生动物”

就是守护我们共同的自然家园

▌来源:寿县检察

▌编辑:龙震琳

▌审核:小红花

▌抖音号:@shouxianren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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