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
意见部署了23项政策举措,涉及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等5个方面。
要点如下↓↓
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
- 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完善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政府及其部门(含下属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投资融资、涉企收费等领域出现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将其纳入信用记录,限制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
- 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
-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用作为守信主体提供激励政策的参考,严禁将非信用信息和个人私密信息纳入信用评价
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 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遴选调任聘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
- 在房地产市场、互联网、人力资源市场、能源中长期合同领域增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对失信惩戒措施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清单化统一管理。
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
- 创新信用评价、信用评级、信用评分、信用报告、信用核查、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评价等业务模式,有效支撑信用经济发展。
- 优化个人征信市场布局,增加个人征信产品和服务供给
- 做优做精企业征信市场,探索发展聚焦细分领域的企业征信机构。
-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采集商业合同履约信息,支持有序推广赊销、分期付款、融资租赁等信用销售模式
- 强化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
- 恶意逃废债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纳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和平台企业经营信息的共享,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平台内信用管理制度和平台间失信联合约束制度,根据平台内商户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的管理和服务,为守法诚信经营主体提供更多优惠便利,对违法失信经营主体在平台规则内予以限制。
- 加强对网络主播、自媒体、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等信用监管。
来源:新闻联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