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加强,人们对于司法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作为司法系统的重要部门,法院的平安建设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扎实推进更高水平平安禹王台建设,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聚焦执法办案主业不放松,切实推进综治平安建设。

一、典型案例:

(一)儿童校内玩闹谁担责?争取儿童权益最大化

1.基本案情

穆某与潘某是小学六年级同学,午饭后两人在教学楼走廊里玩耍,走廊角落处放置有铁质灭火器箱,其顶部铁皮变形上翘。玩耍期间潘某抱着穆某的腿导致穆某向后摔倒触碰到灭火器箱上变形破损处,右手受伤。穆某受伤后被送至开封市中心医院五福路院区救治,医院诊断为右手掌皮肤撕脱伤,右手开放性损伤。后续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6962.14元。穆某家长与潘某家长及学校多次协调无果,故诉至禹王台法院。

2.裁判结果

穆某与潘某同为小学六年级学生,对于在校期间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接受了相应的教育,对此应当具有较为明确的认知能力。二人午饭后在教学楼走廊里面玩耍时摔倒,导致穆某右手碰触到变形的灭火器箱顶部铁皮受伤,潘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因潘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因穆某对伤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开封市禹王台区某小学虽已尽到教育职责,但是在教学楼走廊里面的消防灭火器箱已经破损变形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综上,禹王台法院判决穆某的合理损失由潘某的监护人及开封市禹王台区某小学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3.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典型意义

在审理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秉持“儿童是最大利益原则”已成为实务界共识,但如何划分学校责任和监护人责任,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争取儿童权益最大化仍然是处理案件的重点难点。

该案事发时学校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巡视、检查、管理,未及时制止学生在走廊上打闹的行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不仅有教育义务,还有管理职责,即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依法应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学校应加强对在校学生人身安全方面的日常管理,一方面为在校学生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定期对在校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教育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但不应将其理解为唯一的责任主体,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并不能替代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监护人也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与看管,注重家庭安全教育,否则致害学生的监护人仍须承担首位的赔偿责任。

(二)集中执行有力度,强制腾房显成效

1.基本案情

2017年5月,原告开封汽车修配厂与被告冯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后因原告破产,根据政策规定需进行租赁户的清退工作,但被告一直未腾退房屋,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诉至禹王台法院。经审理,禹王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并腾空房屋返还原告。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执行,原告向禹王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执行过程

在案件执行阶段,执行干警多次联系冯某,告知须尽早腾空房屋,但冯某拒绝搬离,且为拖延执行向禹王台法院提起其他民事诉讼。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禹王台法院遂发出腾房公告,决定依法强制腾房。腾房当日,禹王台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见证执行,共调配30余名执行干警参加执行行动。强制腾房期间冯某情绪激动,称其系原告职工,其认为原告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为防止意外发生,执行干警不断安抚冯某情绪,并对其释法明理,理清利害关系,冯某最终同意配合法院工作,并就租金问题与原告达成和解。至此,房屋腾退完毕,案件圆满执结。

3.典型意义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主动关注市场主体司法需求,设立“营商法官工作室”,在诉前、审理、执行工作中不断创新机制,致力于以“最低成本、最少环节、最高效率”促进商事纠纷公正高效化解,胜诉权益及时兑现,推进辖区企业合规经营,构建诚信商圈,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强制腾房是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有力举措,震慑拒不执行行为的同时也扩大了执行声威,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打破了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中的僵局,彰显了禹王台区法院敢于亮剑、敢于碰硬的工作决心,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

二、经验做法

一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做好“两抢一盗”案件、毒品犯罪案件、传销和诈骗案件的审理工作。对拟适用缓刑人员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社区矫正。

二是依法审理民商事案件,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畅通民生维权通道,妥善审理家事、劳动争议、房地产、民间借贷等案件。进一步加大案件的繁简分流力度,完善裁判文书简化模式。做好破产审判工作,为农民工追回血汗钱。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民商事审判质效呈现良好运行态势。

三是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在接受全国首批第三方评估后,各项核心指标仍继续保持在目标要求以上,运行态势良好。开展“豫剑行动等活动,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是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满足群众司法需求。为践行“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新时代“枫桥经验”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平安建设的道路上,禹王台法院步履不停。下一步,禹王台法院将牢牢把握司法为民职责使命,立足审判职能,不断创新平安建设思路和方法,用有力量、有温度的新时代司法回应人民群众期盼,强力推动平安建设走深走实。



供稿: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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