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能否参与母公司组织的招投标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答案是否定的!

但是,身为福州长乐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机场工程航站区工程施工总承包人之一的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在其作为招标人对项目进行招标时,其控股子公司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竟然也参与该项目的投标,由此引发争议。



2025年3月28日、31日,福州长乐机场二期扩建工程机场工程航站区工程装修工程第1标段、第2标段(施工)举行公开招标活动。在开标过程中,被人质疑存在如下问题:

其一、招标文件明确禁止总承包人的关联方参与投标,但作为总承包人之一的中建八局,其控股子公司却照样参与投标。

招标文件第19页34.2.8项规定:“福州长乐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机场工程航站区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人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建八局总承包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根据闽建筑〔2015〕37号文,本项目应由施工总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招标,上述8家施工总承包人不得独立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等任何形式参与本项目投标,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由此可见,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是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本项目招标文件重点强调“本项目应由施工总承包与发包人共同招标”,就是指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也是招标人之一。该条款旨在防止总承包人利用关联企业变相规避“共同招标”规则,确保招标公平性。并明确禁止总承包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投标,任何形式必然包含其控股子公司。

然而,作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控股72.5%子公司的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竟然公开参加本次投标。实际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关系,正是属于《公司法》规定的 "主要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关联关系。因此,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投标,已严重违背招标文件规定。





其二、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直接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性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章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人之一,其子公司参与投标当然构成直接利害关系。其控股72.5%的股权关系,已达到《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的控制标准,必然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通过绝对控股(72.5%)对子公司形成实际控制,且母子公司在人员、财务、业务上存在实质关联性,其已构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控股关系"。



其三、存在“控股关系”被招标文件列为否决投标情形,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此规定为投标无效。

招标文件第23页4.3条明确将"存在控股关系"列为否决投标情形。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招标文件规定,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控股72.5%的子公司,二者构成直接的控股与被控股关系,属于该条款明确禁止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因此,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控股关系直接触发该条款的禁止性规定,二者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投标。

即使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未直接参与本次投标,其作为施工总承包人的身份已构成与招标项目的利害关系,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可能通过关联关系影响招标公正性。

本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违法投标行为将导致中标无效并应承担法律责任。

母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人时,其子公司: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构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法定禁止情形。

控股关系的认定不以实际影响招标结果为要件,只要存在股权控制即构成禁止性规定。



综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招标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控股关系,且属于施工总承包人关联企业,其参与本次招投标活动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双重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被否决投标。

任何试图通过"独立法人地位"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主张,均与现行法律体系和立法目的相违背。且利用总承包人地位为子公司提供内部信息或技术优势等不公平优势,属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形(《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该行为破坏公平竞争秩序,严重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且对营商环境也极具破坏性。

据此,希望招投标监督部门及时介入调查,维护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来源:百度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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