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人们得以将物品在天南海北之间邮递。然而,便捷的背后也可能隐藏着某些问题,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快递违规收费赔偿案。
案情回顾
王女士通过某快递小程序下单,约定由快递员上门为其将一盆盆栽送至江苏省。次日快递员上门取件后,电话告知王女士需要支付运费人民币21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王女士遂通过微信向其支付了该笔费用。两天后,收货人在签收货物时发现盆栽的瓷盆破损,王女士于是向快递公司提出理赔。
在理赔过程中,王女士发现其微信小程序中显示的运单号与实际货品箱上粘贴的运单号不一致,运单上的寄送人也并非其本人。微信小程序中电子存根显示保价金额为5,000元,但快递公司提供的涉案货物实际运单显示保价声明价值为300元,基础费用31元,包装金额0元,保价费1元,总计32元。王女士认为快递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上铁法院,要求快递公司退还运费212元、赔付货损5000元及损失的三倍15,000元和其他损失。
快递公司同意返还运费并赔偿保价货损,并辩称货运单号不符是由于公司业务部门未正确填写运单内容,导致系统操作出现错误,并非恶意欺诈。快递运输所用的纸箱、防震内包装由快递公司提供,向原告收取的212元中,20元左右为纸箱、防震内包装的费用,40元为易碎易损类物品保价费,符合小程序上的收费标准,剩余费用为快递员个人为盆栽加固木架的费用,快递公司不提供木架服务也没有收费,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通过微信小程序下单委托快递公司承运涉案盆栽,双方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涉案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应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且快递公司对王女士主张的退还运费212元及赔偿货损5000元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快递公司在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对王女士主张的货损价值三倍赔偿是否支持。对此,法院认为,快递员取件后通过电话通知王女士并收取212元运费,但并未明确告知王女士相应费用的构成,且王女士的微信小程序显示的保价金额为5000元,快递公司提供的实际运单显示的保价费为1元,保价声明价值为300元。快递公司未履行向王女士明确告知收费构成的义务,实际也未按约定为王女士办理相应保价金额的保价业务,已经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法院判决要求快递公司以212元为基数向原告赔偿三倍费用即636元。原告主张按对应保价金额的三倍赔偿,于法无据,法院无法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快递公司赔偿王女士货物损失5000元,返还运费212元,并赔偿636元。
法官说法
徐晔斐
上铁法院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
一、违规收费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的,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明码标价,对有关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保证真实、全面,对消费者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主张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赔偿金。本案中被告快递公司不能详细说明所收取费用的合理构成,也未按照约定为王女士办理相应保价金额的保价义务,已经构成欺诈,故法院按照服务费用的三倍计算赔偿金。
二、消费者寄件时应了解运费构成,谨慎付款
快递已经融入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让等待不再漫长,让期待更快实现,它不仅是物品的传递者,更是连接人与人、人与世界的桥梁,为我们的生活注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和精彩,但有时快递中不按时送达、违规收费等问题也令人头疼。其中,违规收费的问题往往不易被消费者察觉,如本案中原告王女士直到快件损坏理赔时,才发现快递员存在违规收费行为。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寄送快递时应当了解清楚支付运费的构成,并通过寄件小程序等线上规范方式付款,不要将费用私下转给快递员个人,对于易损贵重物品切记保价,如发现违规收费行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快递公司应规范收取运费,完善服务内容
快递公司作为快递服务的提供者,应规范收费方式,对快递费用收费标准、包括特殊物品在内的快件保价规则等进行重点提示,保证快递费用构成公开透明。同时也应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加强对快递员的培训,并畅通消费者理赔通道,让消费者收寄快递时放心舒心。
供稿| 民庭 徐晔斐 钱彦兵
编辑| 傅婷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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