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闻
3月27日上午,贵州省法官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在省法院召开,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茆荣华当选贵州省法官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会长。会议由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省法官协会副会长邓德禄主持,省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方渝及省法官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代表出席会议。
3月24日至25日,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茆荣华赴遵义赤水市、桐梓县、红花岗区调研“一体两翼三大工程”、司法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等工作情况,并走访部分全国人大代表。
3月24日至25日,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茆荣华赴遵义法院宣讲习近平 总书记到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并在赤水法院、桐梓法院、红花岗法院开展实地调研。
3月24日,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安全保卫工作视频会议,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张洪武出席会议并讲话,党组成员、副院长雷勇主持会议,党组成员徐猛、审委会专职委员陈永兴出席会议。
3月28日,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执行案件数据会商研讨会,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蒋浩出席会议并讲话。
3月28日,全省法院司法警察警衔晋升培训班顺利结业,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猛出席结业仪式并讲话。
专项新闻
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3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贵州省水利厅原副厅长周从启受贿一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周从启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周从启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本案将择期宣判。社会各界群众三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近日,花溪法院宣判了一起实施跨境诈骗的案件。被告人刘某为谋取高薪,在境外人员的组织下偷渡出境,之后进入诈骗窝点,其明知该集团针对国内外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积极参与并对多人实施诈骗。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5000元。
多元解纷
近日,正安法院实地化解一起“林地打笋”侵权纠纷案件。法院干警深入海拔1650米的深山竹林,徒步穿越泥泞险路实地勘验,发现原被告林权证标注范围与实际地貌不符,通过现场比对界桩、释法析理,促使双方在勘验笔录上按下19个红手印确认事实,以司法实践调和村民矛盾,彰显“行走的正义”。
司法护未
近日,西秀法院未成年人保护合议庭主动延伸司法职能,与西秀区南街街道南华社区携手联动,成立“西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保护合议庭工作站”,开启司法与社区协同保护未成年人的新局面。
各地新闻
贵阳:3月26日,贵阳中院召开金融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4年全市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情况,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遵义:3月26日,遵义中院组织开展“青听习语·法院青年说”主题沙龙活动。活动设置了“思想领航”“青年之声”“导师寄语”“荣耀时刻”四个环节,通过青年视角感悟思想伟力,以交流对话凝聚奋进力量。
六盘水:近日,六盘水中院举行全市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数据分析研判会商会,传达学习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会议精神,通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取得的阶段性成绩,通过分析研判数据,找出存在的问题,共商解决之策。
安顺:3月25日,安顺中院召开全市法院司法统计专题培训会,深入推进2025年“案件质量提升工程”和“案件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有关工作。
毕节:3月26日,毕节中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全市法院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铜仁:3月28日,铜仁中院召开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2024年铜仁法院行政审判主要工作及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成效,并回答记者提问。
黔东南:3月25日,黔东南中院召开全州法院青年干警座谈会,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黔南:3月26日,黔南中院党组召开扩大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安排部署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
黔西南:3月28日,黔西南州中院召开全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全面总结2024年全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分析形势任务,对2025年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图片新闻
3月23日,三穗法院走进长吉镇油菜花文化旅游节活动现场,在金色花海中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让法治之花在田地间绽放。
法院故事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的一天,代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被开展违法查处的交通警察查获。同月11日,交通警察对代某做了行政处罚前告知,代某对处罚结果不满意,认为其驾驶摩托车不应当吊销汽车驾驶证,因此拒绝签字。同年11月14日,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代某罚款2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代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
该案法院审理认为,吊销驾驶证是针对行为人实施了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从而评估持证人继续驾驶机动车或将危及公共安全,由此作出终止其驾驶许可的决定,是对持证人道路交通安全和法律意识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实质上是取消其继续驾驶机动车参与公共交通的资格,从而避免潜在的道路交通安全威胁,与持证人实际驾驶的准驾车型无关,也与持证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实际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无关,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交警支队作出罚款、吊销驾驶证的行为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了代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1.对于既具有C1小型汽车驾驶资格,又具有E二轮摩托车或者D三轮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其驾驶二轮摩托车或者三轮车违反交通规则符合吊销驾驶证情形时,是只吊销E二轮摩托车或者D三轮车驾驶资格许可,还是对全部驾驶资格进行否定,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必要进行探讨。
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正是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过考试合格后,赋予其驾驶机动车的资格或权利,完全符合行政许可的定义。但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其并非是针对C1小型汽车驾驶资格或者E二轮摩托车或D三轮车驾驶资格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或者注销,而是针对行为人实施了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从而评估持证人继续驾驶机动车或将危及公共安全。由此作出终止其驾驶许可的决定,是对持证人道路交通安全和法律意识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实质上是取消其继续驾驶机动车参与公共交通的资格,从而避免潜在的道路交通安全威胁,与持证人实际驾驶的准驾车型无关,也与持证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实际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无关,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
适用分析
在本案中,市州级公安交通行政部门给予代某罚款2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代某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来源:独山法院)
审核:赵映 金晶 汪怡潇
编辑:沈重阳 封瑜 杨勇 钟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