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客
据《法治日报》报道,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观众在影院卫生间摔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法院认为,影院洗手间未张贴相关警示标识,卫生管理工作存在瑕疵,需承担次要责任。
观众在影院的卫生间摔伤,到底是其不小心导致,还是缘于影院安全保障责任缺失,双方就此应承担多大责任?法院依托证据还原事实或接近事实,厘清了案涉影院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边界,在合理限度内维护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益,既起到了定纷止争的法律效果,也给影院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上了一堂安全课。
这一案例涉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涉及公共场所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影院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使用防滑防撞材料,通过加强巡检维护等措施保障场地、设施满足安全使用需求,消除安全隐患,并针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部位或环节向消费者发出警示。
在案例中,影院无法提供卫生保洁登记记录,理由是相关记录只保存3个月。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经营者至少在两年内完整保存卫生管理档案。显然,影院的卫生管理档案保存工作存在漏洞,这一漏洞降低了影院举证“已对包括洗手间在内的经营场所尽到了及时维护和保养的保障义务”的可信度。同时,案涉影院的卫生间地面和台阶颜色相近,存在安全隐患,影院在卫生间内也未张贴提醒顾客注意台阶、地面湿滑的明显警示标识。
但也要看到,观众对自己的安全也负有注意义务,应该合理观察公共场所的相关环境、规避安全风险。影院等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边界的,不是无限的,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替代消费者等群体的安全注意义务。法院结合双方的举证情况,判定影院为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瑕疵承担对应的有限赔偿责任,是公平的、合理的。
消费者的安全无小事,公共场所安全保障必作于细。近年来,观影消费日益火爆,观影人数日益走高,给影院的安全管理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压力和挑战。这一案例警示影院,安全保障责任不能“滑倒”——必须从细节入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全面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和风险。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消协等也应推动影院等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行业规则和标准进一步完善,拉出影院等场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详细清单,指导影院等场所找准安全保障责任边界,让影院等场所知道怎么做、做到何种程度,从而系统性提升影院等场所的安全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