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走路不要低头玩手机
嘉兴有人直接把肱骨摔骨折了
事后还把附近商场告上法庭
嘉兴陈某低头看手机被栏杆绊倒
肱骨骨折,医疗费花了一万多
近日,
陈某骑电动车前往前往海宁某商场购物
因错过商场出入口,
为避免绕路,将电动车停在
商场门口附近一处非机动车道上
后步行前往商场
然而,
在边走路边低头查看手机的过程中
陈某不慎被
商场门口 的非机动车停车栏杆绊倒
送医诊断为肱骨骨折、肩袖损伤等
此后两个月,陈某陆续在医院治疗,
产生了门诊费、检查费、医药费等
各项费用合计1万余元
后续康复治疗仍有相关费用产生
陈某将商场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自己相关医疗费用
陈某认为,
商场作为自己摔倒处区域的经营者和管理者
在外围商铺前的人行通道路面
设置电动车停车栏杆
是给行人的正常通行增加了危险因素
且栏杆掉漆也没有及时修补
更没有在此处设置明显标识
或者配备专门的安保人员进行提醒或引导
这才导致自己摔伤
于是陈某将商场告上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商场赔偿自己相关医疗费
法院判了!
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陈某在明知案涉区域设置有出入口供人员通行的情况下,为走近路从非机动车停车区域跨越穿行且在行走时低头查看手机,未尽自己的谨慎注意义务,未注意到地面有栏杆,是造成其摔倒受伤的根本原因。
被告商场作为案涉区域经营者与管理者,已在案涉区域地面用涂料划分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并设置有涂抹警示色的栏杆,栏杆虽部分有掉漆,但警示色仍较为明显,应视为已尽到必要的提示和告知义务,且为该区域附近设置有出入口供人员通行。陈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商场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也无法证明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提醒,作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合理边界的界定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这一义务并非无限扩张,而应基于公共场所的特性、管理者实际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合理划定。本案中,商场已通过涂抹警示色的方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个人在公共场所中享有安全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负有对自身安全的基本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不仅是对自身生命健康的尊重,也是对他人安全和公共场所秩序的尊重。根据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对自身行为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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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嘉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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