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车买卖中,没有把非核心的信息全面告知,那么这种情形算得上是欺诈吗?
在二手车买卖中,如果商家故意隐瞒或虚构重大事实,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知,并作出交易决定,商家需要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商家明确告知了车辆损伤的重大事实,但是没有把非核心的信息全面告知,那么这种情形算得上是欺诈吗?
北京的张女士想买一辆电动车,在看车时,恰好某国际品牌一辆原本价格90多万元的车,在作为公司行政用车一年后,折后价54万余元出售,这让张女士心动了,购买前销售人员明确告诉他,这辆车更换过后电机,在购买的时候呢,这个车所在的销售人员也说的很明白,说这个车是有一定的问题的,这个车呢更换过车辆非常重要的部件,就是更换过电机,同时呢还告诉这个消费者说这个车辆呢还有两处磕碰,除此之外没有别的问题了。
购车前张女士曾多次询问销售人员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对方都告诉他没有。在完成车辆登记差不多一个月时,他儿子联系保险公司给车辆上保险,出乎意料的是,保险公司竟告诉他这辆车发生过事故。
针对这次事故,汽车销售人员解释说,车辆在一年前确实有过一次出险记录,当时这辆车发生剐蹭事故,右后叶子板右后轮毂等部位需要做钣金和喷漆,预估维修费用4,500元,但由于损伤很小,且未实际换件维修,所以车主没有告诉汽车销售公司。因为事故很轻微,汽车销售公司查看了以后实际上也确实没有发现有此瑕疵。
对于这次事故张女士耿耿于怀,认为是汽车销售公司故意对他进行了隐瞒,因为张女士对这个车的这个事故和出险还有这个维修记录还是比较在意的,所以在那个买车前多次询问过这个销售人员,然后得到的答复都是说这个车没有过事故,出险、以及和这个事故相关的这个维修。
张女士请求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车辆,并对自己进行三倍赔偿。
法庭上汽车销售公司再三辩称,对于这次事故他们因未查到维修记录,误以为车辆不存在事故,确实不是故意对张女士进行隐瞒,他们觉得说首先这个车呢确实这个电机都已经更换,这么大的事实我都告诉你消费者了,我们能找着的磕碰,也都告诉你消费者了,剩下的这只是一个小剐蹭,就这么点的这么一个现象来看,他也没有隐瞒的一个必要性,那么这个呢也不能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购买车辆前汽车销售公司已明确将车辆更换过后,电机这样的重大事实告知了他,同时连车辆前部轻微的擦伤受损情况也告知了他,至于车辆右后轮部位,因发生事故受损的情况,当时销售人员确实没发现,主观上并无刻意隐瞒的意图,其次就电动汽车而言,电机属于直接关系行车安全和性能的重要部件,张女士在明知电机更换的情况下,依然决定购买,是对车辆状况以及大幅优惠后,对性价比认可的情况下,做出的购买决定,据此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但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车辆出险情况,应属其可以查询获取的信息,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前未全面查询车辆信息,未尽审慎注意之义务,侵犯了张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要赔偿消费者相应的损失,法院最后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张女士10万元。
汽车销售公司只要当中稍加注意,或者说在出售的时候,向保险公司查询一下,是完全能够查询到出险记录的,那么汽车销售公司当时没有做这个事情,相当于向消费者最起码披露的信息不全面,这样就涉及到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本文由胡哥,根据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3月25日的报道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