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观众在影院卫生间摔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法院认为,影院洗手间未张贴相关警示标识,卫生管理工作存在瑕疵,需承担次要责任。
2024年4月的一个晚上,张某去电影院看电影,不慎在洗手间摔伤。张某认为自己受伤是因洗手间内地面积水没有被及时清理。治疗期间,他与电影院就赔偿问题反复协商,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影院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和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影院方辩称,其已对包括洗手间在内的经营场所尽到了及时维护和保养的保障义务。洗手间所有地砖本身材质已做防滑处理,且洗手台与洗手间布局实现干湿分离,互不影响。事故发生时,洗手间无任何异常,不存在残留水渍的安全隐患。保洁人员每日早晚固定清洁且不定时巡检,放置安全提示牌。张某受伤是因自己不小心导致,影院不应承担责任。
庭审中,影院称有相关的卫生保洁登记记录,但相关记录只保存3个月,无法提供。
平谷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事发时洗手间内地面是否有积水存在争议,原告张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当时地面状况。影院作为经营者,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负有至少在两年内完整保存卫生管理档案的义务。事发洗手间地面和台阶颜色相近,洗手间内也未张贴提醒顾客注意台阶、地面湿滑的明显警示标识,客观上增大了意外发生的风险。影院的卫生管理工作存在瑕疵,应承担一定不利后果。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安全负有首要注意义务,对周围环境中的风险因素应合理注意。法院最终判决影院对张某的各项合理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不同行业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所负安全保障义务不尽相同。在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应从法律规定、行业规范、签订合同、一般常识、法律的引导作用和法律的经济性等方面进行判定。经营者不仅要保障消费者放心消费,还要在法定和约定的义务范围内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应注意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的边界,应限于经营者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