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标”改了哪些内容?

是否必须遵守?

种子包装袋存在哪些不规范问题?

“新国标”下,如何规范印制包装袋?


为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引领种业高质量发展,规范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标注和制作,落实种子法确立的种子标签真实性制度,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0月28日发布了新修订的 《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经济作物种子第2部分:油料类》《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以下合称新国标)并明确新国标于2025年10月1日实施。

这意味着种业企业必须在今年根据新国标更换新包装袋。在新国标背景下种子生产经营者如何印制符合标准并能彰显品牌、品种特色的包装袋成为种业企业经营管理层亟待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01

新国标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国标对规范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为,保护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版《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 (1)增加了品种转基因真实性、品种转基因纯度的术语和定义;

  • (2)增加了玉米品种转基因真实性、品种转基因耐除草剂纯度和抗虫纯度要求,耐除草剂转化体性状纯度不低于98.0%,抗虫转化体性状纯度不低于95.0%);

  • (3)更改了稻种子部分质量指标,杂交种品种纯度由“不低于96.0%”调整为“不低于97.0%”、常规种和杂交种净度由“不低于98.0%”调整为“不低于99.0%”、杂交种发芽率由“不低于80%”调整为“不低于82%”、长城以北和高寒地区的种子水分由“允许高于13%,但不能高于16%”调整为 “允许高于13.0%(籼)、14.5%(粳),但不应高于15.0%”等;

  • (4)更改了玉米部分种子质量指标,常规种和单交种(非单粒播种种子)发芽率由“不低于85%”调整为“不低于88%”、将长城以北和高寒地区的种子水分由“不高于16.0%”调整为“不高于15.0%”;

  • (5)更改了小麦常规种发芽率质量指标,小麦常规种发芽率由“不低于85%”调整为“不低于86%”;

  • (6)更改了高粱种子水分质量指标,长城以北和高寒地区的种子水分由“不高于16.0%”调整为“不高于15.0%”;

  • (7)增加了粟杂交种种子质量指标,将粟和黍指标分别规定;

  • (8)更改了检验方法。

2.《经济作物种子 第2部分:油料类》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版《经济作物种子第2部分:油料类》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 (1)增加了油用亚麻种子质量要求,净度不低于98.0%、芽率不低于85%、水分不低于9.0%、原种纯度不低于99.0%、大田用种纯度不低于97.0%;

  • (2)更改了油菜部分种子质量要求,杂交种品种纯度由“不低于85.0%”调整为“不低于86.0%”、杂交种发芽率由“不低于80%”调整为“不低于82%”;

  • (3)更改了向日葵部分种子质量要求,将向日葵常规种发芽率与杂交种保持一致(不低于90%)、将常规种大田用种发芽率由“不低于85%”调整为“不低于90%”;

  • (4)更改了花生部分种子质量要求,将花生种子发芽率由“不低于80%”调整为“花生带壳种子发芽率不低于83%,花生不带壳种子发芽率不低于85%”、将花生水分“不高于10.0%”调整为“花生带壳种子水分不高于10.0%,花生不带壳种子水分不高于9.0%”;

  • (5)更改了检验方法和判定规则的表述。

3.《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版《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1)更改了术语和定义;

(2)删除了总则;

(3)更改了种子标签的标注内容;

(4)增加了使用说明的标注内容;

(5)更改了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要求;

(6)更改了使用监督;

(7)增加了与种子质量规定值比较的容许误差。

02

新国标是否必须遵守?

《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经济作物种子 第2部分:油料类》《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均属于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遵守!

新国标即将生效,要不要更换包装袋是种业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尤其是去年印刷的包装袋还有大量剩余的企业,可能更纠结于此。要不要遵守则需要正确认识新国标的效力。

1.标准的分类及效力

《标准化法》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要求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标准化法》并未明确何为强制性标准,只是进行了较为原则的规定:“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明确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下称《标准化法实施条例》)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强制性标准的范围:(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七)互换配合标准;(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并明确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关于强制性标准的范围与《标准化法》的规定并不一致:《标准化法》第二款明确“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标准化法》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强制性标准作出规定,因此 行业标准也可以是强制性标准。

2.新国标的效力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一粒种子虽小,却一头连着国家安全,一头连着民生关切,种子质量也是国家需要重点管控的质量标准。种子质量属于《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据此《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经济作物种子第2部分:油料类》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因此, 企业生产经营的品种有包括稻、玉米、小麦、大麦、荞麦、燕麦、高粱、粟、黍、油菜、向日葵、花生、芝麻、油用亚麻的,应当及时根据国标的要求对包装袋进行调整。

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06)(下称《标签通则》)属于推荐性国家标准。但是《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该标准的“目的及意义” 介绍时明确:“《标签通则》是农作物种子标签的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对标签标注内容、制作要求和使用监督等原则做了规范、指导和示例。《标签通则》标准作为农作物种子标签的强制性技术规范,有利于规范和指导企业正确标注农作物种子标签、明示质量信息、明确质量责任,有利于各级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有利于技术规范与法律法规相协调一致,对于现代种业发展的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国家标准委员会已经明确将《标签通则》表述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企业在印制包装袋的时候也应当遵照执行。 因此,新国标是企业必须遵守的标准。

03

种子包装袋的作用

种子包装袋是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种子生产企业理应对其严格管控,对包装袋上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包装内种子的质量负责,保证包装袋与包装物的一致性以及种子的可追溯性。种子包装袋不仅用作密封、保存种子,其种子包装袋上标注的信息还起到指示品种种类、名称、生产者、使用方法的作用。

1.规范印制的包装袋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

种子作为重要的农资,是粮食安全的基础。为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业生态安全,《种子法》对种子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管理,其中明确要求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是包装袋的核心内容,是种子包装印制必须考虑的重点。

2.包装袋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界定种子真假优劣、查证主体的参照

《种子法》明确,除不能包装的外,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否则面临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包装袋的作用除将种子与其他物品进行物理隔离外还通过其记载的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来对种子进行描述。即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为假种子。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对辖区经销商进行种子检测的时候通过包装袋记载内容确定种子生产厂家、通过将包装袋标注的品种名称与内装种子是否一致判断是否为套牌种子,通过同包装袋记载的质量指标比对判断种子的优劣。

3.包装袋是生产经营者宣传优势品种,提升品牌效应的有效手段

企业在通过包装袋详细介绍种子的特征特性、栽培指南和栽培要求,为种植户提供购买决策的依据的同时,利用明确的购买指引(如店铺地址、联系方式等)引导种植者关注企业,进一步还能通过统一的设计风格和品牌元素的展示,增强企业品牌识别度,提升企业形象。

4.种子包装袋是种植户选种和种植栽培的指引和操作规范

种子包装袋上记载的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仅是农民识别种子、使用种子的说明书。走进农资市场,同一个种类的品种有数百个品种,种子包装袋成了区分不同品种,不同厂家的重要依据。如何选择自己想要的种子,除了销售人员的介绍外,通过包装袋进行识别判断成了购种选种的必备技能。尤其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购种,包装袋的作用更加突出,据一位从事互联网平台销售种子的朋友介绍:包装袋设计外观好看的种子有明显的销售量优势。并且包装袋记载的栽培指南和风险提示尽可能详细易懂更是提供产量的重要保障。

5.包装袋是种子生产经营主体遭遇索赔时进行免责抗辩的前提

《种子法》第四十条明确了种子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和瑕疵担保责任: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在应对种子质量纠纷案件时,包装袋记载的信息真实准确是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免责抗辩的前提。如果包装袋标注内容不真实,生产经营者几乎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04

种子包装袋常存在四大问题

近些年,种业领域因种子问题引发的行政投诉及诉讼案件频发,涉诉企业多因种子包装袋印制不规范而难以全身而退。实践中包装袋印刷因违反《种子法》《广告法》《商标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标签通则》等相关规定而存在各式各样的法律风险,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类:

1.无标签或者标签标注不规范。 种子标签缺少法定必备要素为种子标签不规范,其中标签缺少品种名称,视为没有种子标签。根据《种子法》的规定,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种子为假种子。据此,无标签或者种子标签不规范面临被认定为假种子的风险。

2.使用说明和风险提示不到位。 使用说明和风险提示是种子使用者的重要指南,实践中,因为种子外包装袋并未就品种是耐旱或耐阴雨的特性进行提示,种子生产经营者因此被法院判令承担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需要说明的是使用说明缺少品种主要性状、适应性或风险提示的,更是视为没有使用说明。

3.包装袋内容违反《广告法》。 生产经营主体为了彰显自己种子的特点和吸引用种人的注意,往往在种子包装袋上印刷一些广告,诸如“谁种谁发家”“精品真好吃”“某省冠军”等,这些一旦被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查到或者被第三人举报,基本面临被罚款的风险。

4.包装袋印刷内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种子法》及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并未禁止种子市场经营单位在包装袋上印刷商标、字号、图片、人物肖像等,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在印刷前述内容时应当注意核实所印的商标、字号是否属于他人注册商标,印制的图片是否属于他人美术作品,人物肖像是否获得相应授权许可,避免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肖像权、人格权而引起纠纷。

05

如何规范印制包装袋

规范印制种子包装袋是确保种子质量、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

1.包装袋形式规范

《主要农作物种子包装》就包装袋的材料、规格、封口等进行了规定;《标签通则》《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就包装袋的印刷、字体等进行了明确要求:印刷内容应清晰、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提示标志醒目;标注字体、背景和底色应与基底形成明显的反差,易于识别;“种子处理药剂高毒”“种子处理药剂中毒”或“种子处理药剂低毒”的警示标志和说明应醒目,其中种子处理药剂“高毒”应以红色字体印刷;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的一体高度不应小于1.8mm。

2.包装袋内容准确、科学、规范、合法

种子包装袋标注内容应表述,符合《种子法》《标签通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应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种子标签内容完备

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应当包装的种子,标签应当直接印制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可以不包装销售的种子,标签可印制成印刷品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上,也可以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种子生产经营者负责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对其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明确了种子标签必备的七项内容:(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质量指标、净含量;(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六)检疫证明编号;(七)信息代码。

除前述必备事项以外规定的外,对于主要农作物,标注品种审定编号(对于通过2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对于引种的,标注引种备案号和引种备案允许的种植区域);对于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应标注品种登记编号;对于授权品种种子应当标注品种权号;对于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对于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对于药剂处理种子,应标注有毒标识,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依据药剂毒性大小标注,药剂中毒引起的症状、解毒建议等;以认证种子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应依据有关规定加注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名称或标志等。

此外,原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二维码编码规则》对信息代码的格式及生成要求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2)使用说明应客观真实

使用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风险提示和咨询服务信息。对于转基因种子,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如果使用说明与标签分别印制的,使用说明应当包括品种名称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

①品种主要性状和主要栽培措施内容有:

(a)品种主要性状标注内容,至少包括种性、用途、生育期、形态特征、抗病性、抗逆性、产量、品质等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标注内容,至少包括播期、播量、肥料施用方法、灌水、病虫害防治等。

(b)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应如实反映品种的真实状况,标注主要内容应与审定或者登记公告一致。通过2个以上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内容至少与销售地所在省级品种审定公告一致;通过引种备案的品种,标注内容应与引种备案信息一致。

(c)标注的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内容,对品种使用说明描述应充分,不能只摘录品种审定、登记公告中品种某些优点,而删除品种不抗病虫或不抗逆的缺点。使用说明不应对品种种植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为保证性承诺。

②品种适应性和风险提示

(a)品种适应性标注在适宜种植地区内不同年度之间的产量稳定性、丰产性、抗病性、抗逆性等,其标注值不应高于品种审定、登记公告载明的内容。对于非审定、登记的作物,其品种适应性参照登记作物有关要求执行。

(b)风险提示应标注因下列因素可能引发的潜在风险所给予的提醒或引起注意的事项:销售区域主要病虫害等因素可能引发品种严重减产的风险;销售区域种植季节、异常气候可能引发品种倒伏、不结实的风险;因种子贮藏条件不利或种子处理、育苗不当导致发芽率、活力降低的风险。

(3)包装袋印刷的其他内容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包装袋上印刷商标或者其他可识别的标志,但需要注意的是包装袋不得在包装袋上印刷以下内容:在品种名称前后添加修饰性文字;种子生产经营者、进口商名称以外的其他单位名称;不符合广告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描述;未经认证合格使用认证标识;其他带有夸大宣传、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文字、图案等信息。

作者 | 北京澜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冯万伟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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