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抓实“155”重点工作
实施“五大警务”
深入开展生态警务
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眉山天府公安
在行动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这是一条不可触摸的“高压线”,但总有人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3月25日,青龙派出所接到报警,岷江边有人正在非法网鱼。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将正在岷江青龙段实施非法捕捞的嫌疑人高某当场抓获,查获渔网1套、渔获物2尾。
“这几天鱼要好网一些,河里面的鱼会到河边产籽。”经查,高某为了满足口腹之欲,明知是禁渔区、禁渔期内,还使用“粘网”非法捕捞水产品。
目前,高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我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我市《关于眉山境内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渔加强渔业资源保护的通告》和《眉山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水生生物保护区(周公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洪雅段、岷江长吻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青神段)已从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包括垂钓),时间为长期;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生产性禁捕。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鱼类繁殖季节,禁止一切形式的垂钓作业。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非法捕捞作业、生产性垂钓、水禽放养和扎巢取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渔获物收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和经营利用;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的渔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莫让“渔网”触碰“法网”
切勿为了
一时口腹之欲或蝇头小利
触碰法律红线
尊重自然 顺应自然 保护自然
守护生态环境
需要你我共同努力
来源:天府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