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3日是第十二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我国的活动主题为“加大物种保护投入力度,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
受国际金融论坛邀请,北京自然之友公益基金会秘书长何艺妮于3月5日做客国际金融论坛IFF直播间,以自然之友多年来在生物多样性领域的保护工作为例,进行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公众的力量”主题分享。
*本文为本次直播回顾,下文内容根据本次直播实时问答整理。(观看本次直播完整回放请移步→视频号:国际金融论坛IFF-直播回放)
何艺妮
北京自然之友公益基金会秘书长
何艺妮,2017年加入自然之友,深度参与保护绿孔雀、全球迁徙水鸟、热带雨林、滨海湿地等环境公益诉讼,为自然保护立法决策提供专业支持,曾任山水自然保护中心法律与政策顾问。长期致力于推动公众深度参与环境治理,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与政策倡导,并结合公民科学、技术解决方案和环境合规等多路径,探索系统性地解决具体环境问题,推动环境法治建设,重建人与自然的关系。
直播期间,何艺妮就以下关于自然之友多年来持续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行动做了详细介绍并对相关问题做了解答。
*以下内容,Q=国际金融论坛IFF,A=何艺妮
Q
“绿孔雀及其栖息地保护公益诉讼”具有深远的影响力,自然之友在这个过程中是否遇到一些挑战,比如技术或法律层面的困难?其中有没有关键的突破点和重要的策略?在诉讼过程中自然之友是如何协调各方利益的?
A
我们当时遇到的重大挑战是建设项目获得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行政许可,且已经在开工建设,我们需要尽快证明已经批复的行政许可存在问题,并且项目继续建设不仅会破坏绿孔雀的栖息地,甚至还可能造成这个物种的区域性灭绝。首先我们需要有证据能证明水电站的淹没区是绿孔雀的重要栖息地,这就必须得深入绿孔雀栖息地进行本底调查,拿出扎实的科学数据。而绿孔雀栖息地的大部分区域是无人区,没有陆路可以抵达,只能通过漂流的方式进入森林进行调查取证。好在我们得到了多位漂流专家的支持,得以进入淹没区开展调查,获得了证明水电站淹没区是绿孔雀重要栖息地的关键数据。
法律上的困难是我们要起诉就必须得证明水电站建设对绿孔雀等生物多样性存在造成损害的重大风险。而当时国内既往的案例大多是针对环境损害已经产生的情况,缺乏认定重大风险的参考案例和标准,而为了保护绿孔雀的栖息地免受水电站建设的不可逆破坏,我们不得不去探索在这个案例中的重大风险认定情况,所以我们邀请了很多科学家参与论证,解决了这一困难。这一案例后来也成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为重大风险的认定提供了参考先例。
这个案子涉及的利益冲突在于一边是水电站建成后给一家矿山开采供电,一边是项目建设后可能导致濒危物种绿孔雀在中国重要的种群区域性灭绝。而法律正是利益衡量的工具,我国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禁止破坏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最终法院也依据法律支持了我们的诉求。并且,我们在诉讼推动的过程中,持续与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保持信息同步,比如将调查到的生物多样性数据提供给主管部门,推动水电站淹没区的绿孔雀栖息地纳入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向社会公众进行物种的科普宣传,最终在各方的努力下保护住了绿孔雀栖息地。
绿孔雀雄鸟,庄小松/摄
云南红河绿孔雀科考漂流队,图源:自然之友
Q
在半蹼鹬栖息地保护案中,自然之友的法律与政策倡导工作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A
本案是自然之友为保护半蹼鹬等迁徙水鸟的天然觅食地,免遭不科学的生态修复破坏,于2021年5月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2021年自然之友提起该起诉讼时,全国层面还缺乏有关规范生态修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但在本起诉讼提起后,我国逐渐建立起了规范生态修复行为的制度。在2022年6月正式实施的《湿地保护法》和2023年3月发布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均明确提出规范生态修复行为的具体要求。且有专门参与立法的专家告诉我们,正因为受到我们该起诉讼的启发,了解到不科学的生态修复也会造成生态破坏,需要法律予以规范,而在立法中加入相关条款。由此可见,我们的诉讼案例不仅能推动解决具体环境问题,也能够推动相关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
图源:网络
Q
在您看来,哪些产业模式能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收益的“双赢”?企业如何更加深度地参与到环保议题中来?
A
第一个问题,生态修复、可持续农业或渔业、生态旅游等产业模式都有能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收益的“双赢”的可能性。
第二个问题,环保不只是政府和环保组织的事情,需要社会各界都能理解认同“生物多样性”的价值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意义。企业和金融机构同样是防控生物多样性破坏风险的重要角色,而且生物多样性损失的风险同样可能传导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风险。比如,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课题组发布的《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调研报告》中专门提到绿孔雀案的启示,并指出:大型项目建设周期长,环境风险高,金融机构仅依靠环评许可无法防控后期相关风险,面临较大不确定性。生物多样性风险会对实体经济产生影响,进而也会影响到金融机构,形成金融风险。
企业参与环保需要理解和实践我国《环境保护法》确立的 “预防为主”基本原则,因为一旦造成环境损害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尤其对于濒危物种来说可能是金钱无法弥补的不可逆生态影响。具体实践而言,一方面需要企业基于现行的法律制定严格的内部审查程序,比如我国法律中要求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要避让重点保护物种的栖息地,企业可以在内部决策程序中制定相应的细化要求保证落实,实现相应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合规;另一方面企业要提升评估其自身的企业行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专业能力,可以与专业保护机构合作,并进行透明的信息披露,让相关方可以支持企业发挥对环境正向的社会作用。
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企业都要意识到:
1、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投资、生产、销售、供应链等环节,都存在生物多样性足迹,需要识别造成生物多样性不利影响的情况及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并提前进行管理,因为一旦造成物种灭绝等重大环境影响是不可逆的;
2、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开展相关决策时,不能只考虑经济效益、技术革新等,还应考虑对人类生存所依赖的自然的保护,选择对自然更加友好的产业和开发模式。从而实现既能够产生经济效益,又能够产出环境效益的共赢目标。
此外,目前从国际到国内的很多新政策,都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发挥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积极作用提供了新机遇。
2022年,在蒙特利尔召开的COP15大会上,196国政府达成了有史以来最有雄心的生物多样性框架,即《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框架明确提出了到2030年“遏制并扭转全球生物多样性丧失,让生物多样性走上恢复之路”的目标,并设立了23个行动目标,其中行动目标15提出:
采取法律、行政或政策措施,鼓励和推动商业,确保所有大型跨国公司和金融机构:
定期监测、评估和透明地披露其对生物多样性的风险、依赖程度和影响,包括对所有大型跨国公司和金融机构及其运营、供应链和价值链和投资组合的要求;
向消费者提供所需信息,促进可持续的消费模式;
遵守获取和惠益分享要求并就此提出报告。
2024年1月,我国向联合国提交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2023—2030年)》为企业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行动提供了明确指引。其中优先行动5“企业与生物多样性”,明确提出多个优先项目领域,包括企业生物多样性影响指数构建、企业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示范、企业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示范等。同时,也提出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将生物多样性纳入项目投融资决策,推动企业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积极投入。到2030年,我国有望建成企业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长效机制,促使企业形成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产方式,实现对重点行业企业生物多样性风险、依赖和影响的定期监测、评估与披露,提升企业整体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
2024年5月,三大交易所正式实施《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简称《指引》),其中第三十二条首次专门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提出具体要求,提到相关企业最晚应于2026年进行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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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金融论坛
国际金融论坛(IFF)是独立的、非营利、非政府国际组织,2003 年10 月由 G20 国家以及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相关机构及领导人共同发起成立,是全球金融领域高级别常设对话机制和多边合作机构,被誉为全球金融领域的“F20(Finance 20)”。
关于自然之友
自然之友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成立最早的环保社会组织之一,目前,全国志愿者数量累计超过30000人,月度捐赠人超过7000人。
32年来,自然之友通过环境教育、生态社区、公众参与、法律行动以及政策倡导等方式,运用一系列创新工作手法和动员方法,重建人与自然的连接,守护珍贵的生态环境,推动越来越多绿色公民的出现与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