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通州法院审结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因为案情太过显露人性而上了热搜。

乍一看这热搜词条,我的两米大刀差点就拔出来了:



啥?爸爸去世后女儿要和四个姑姑平分财产——又是一起刁蛮亲戚抢占财产欺负遗属小姑娘的闹心案子?



但仔细了解了案情后,才发现不是那回事啊!

故事还得从这个爸爸说起。(因为爸爸姓刘,后面为了方便阅读咱就叫他老刘哈)

话说14年前老刘离了婚,唯一一个独生女被判给了前妻。



但谁知道天有不测风云,老刘婚前脚刚离,后脚就突然得了重病变成了植物人!

当时他女儿才 9 岁,还是个小学生娃子,没办法也不可能来照顾他。

所以老刘这一病就成了个大麻烦——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连吃喝拉撒甚至基本生存都是问题,要是没人伺候着马上就得噶。



就在情况陷入僵局的时候,老刘的四个亲姐姐挺身而出。

想来也是,作为中式家庭里上面有四个姐姐的男子,那一般在家里都是弟宝(非贬义)的存在。

眼看弟弟落难不能不管啊,毕竟他身边也没其他能依靠的人了,所以四个热心肠的姐姐就把照顾老刘的重担承担了起来。

她们四人排了班轮流守护,从日常护理到饮食起居,从弟弟大病小情的送医再到医院的费用的承担,对老刘可以说尽心尽力。

这一照顾,就是整整14 年!



而在这期间,老刘的女儿也在妈妈这边慢慢长大了。

期间女儿没有对老刘尽过一天的赡养义务,当然老刘作为植物人,也没付过女儿一分抚养费,可以说这对父女基本上没咋相处,也没啥感情。

可就在14年后,老刘他挂了!

虽然是植物人,老刘生前名下还是有些财产的:一套通州的房子和部分银行存款。



这时,刚刚大学毕业的女儿粉墨登场了。

女儿觉得,自己作为老爸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也是血脉的唯一延续,理应继承老爸的所有遗产!

再说老爸病逝还是她这个女儿支付的丧葬费和墓地费,房子给自己不是很正常吗?

但四个姑姑却觉得太憋屈了。

她们认为,你这个当女儿的在你爸最需要照顾的时候也没尽过孝啊。

现在人没了你想起来抢房子捡现成的了?



相反,是她们姐四个对弟弟悉心照料14年,付出无数心血,连医药费的大头都是她们几个出的。

作为对弟弟提供扶养义务较多的人,她们才更应该拿到弟弟的遗产!

两方僵持不下,女儿干脆一纸诉状把四个姑姑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四姐妹长期承担老刘的主要扶养义务,超越法律义务,体现家庭责任,所以判决女儿和四个姑姑平分遗产!

首先说姑姑这边——老刘的病情特殊需长期陪护,四姐妹付出巨大,应该享有继承权;

再说女儿这边——女儿虽然没有赡养过老爸,但作为唯一血脉,还付了丧葬费,也应该有权分配。

所以五人各继承五分之一份额,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这判决,在网上争议还是挺大的。

首先当然就是支持姑姑的多一些。

大家的观点就是:做人啊得有良心,法律不该让好人寒心!



于情说,要不是姑姑帮你照顾爸爸,你爸早没了,是姑姑们帮你爸延续了14年的生命,有了她们,你才能安稳地上学生活;

于理说,照顾瘫痪的植物人可不容易,这些年就算请外人一年也得花不少钱。

北京的人力成本不便宜,十几年算下来怎么着不得百八十万的?

更何况外人也不放心啊,姐姐们亲自照顾尽心尽力不离不弃,这份亲情又该怎么算呢?

现在这女儿一分力没出,怎么好意思出来抢财产抢房子?八成是亲妈撺掇的咯。



就算想要钱,也不应该吃相这么难看,承诺拿到财产主动给每个姑姑补偿一笔辛苦钱和医药费,这样姑姑们好歹能心里舒服一点。

但也有站女儿这边的。

这方的观点就是:你猜这爸爸如果清醒,是愿意把遗产给女儿还是给姐姐呢?

作为植物人他没办法立遗嘱,但北京通州的房子不是一笔小数目,就算是亲妈出的计谋也无可厚非。



自己当单亲妈妈一个人拉扯娃这么多年,没和生病的男方要过一毛抚养费。

现在孩子大学毕业了,亲爹明明有套北京的房子却要给姑姑,这怎么能忍?



所以怎么考虑这个问题,完全就看你站哪边,人生没有对错,只有立场不同。

但讲真哈,看了这次的法院判决,感觉真不算是和稀泥,也不算教条死板,而是一次很公允很温和的判决。



如果按照民法典的法定继承顺利,女儿作为独生女应该独占遗产的。

而四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压根没资格继承弟弟的遗产。

但这案子的关键就在于扶养义务的突破性认定:

那就是姐姐们14年的照料被法院认定为“主要扶养义务”,触发了《民法典》第1130、1131条的例外条款,这才获得遗产分配权。



法院为啥会这样认定?

一来四姐妹除了日常的照顾还负担起了对弟弟的医疗决策和经济支持,承担了绝大部分的医疗费用和生活支出,远远超过了普通亲戚之间的扶助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来就是道德行为的法律转化——通过《民法典》“对继承人以外的扶养较多者可分给适当遗产”的规定,也可以将道德义务升华为法定权益。

那为啥没极端到把女儿排除在外,给她也留了一份?



因为法律既要考虑事实也要考虑亲情,女儿虽没履行过赡养义务,但那是因为年纪小没能力——

老刘成植物人时她才9岁,老刘走的时候她也才刚刚大学毕业。

更何况女儿还给老爸付了丧葬费和墓地费,法律对未成年人也要有所保护。

所以这才有了“血缘+扶养”的双重遗产分配模式,主打一个“权利与义务对等”。



要说这起案子有什么社会启示呢?

那就是在老龄化的社会背景下,类似这样的纷争以后只怕会越来越多。

比如,对四姐妹这种非法定继承人的照护群体,需不需要用法律来确认他们付出的价值?这玩意又怎么具体认定呢?

四姐妹这种算比较好量化的,还有很多情况更主观和细碎,可能更不好认定。



再比如如果都遵守“继承权自动获取”的法律设定,那血缘又是不是成了道德豁免牌?

不孝子女都净等着爹妈挂了好继承遗产,反正自己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咯。



还比如,以后离异家庭也越来越多,如果是父母离异导致亲子关系断裂,子女是不是仍然能无条件享有继承权?

以前就看过一些类似的网友分享,江苏一瘫痪老人由侄女悉心赡养了十年,亲生子女不闻不问。

等老人挂了,子女冲出来要分钱分房。

老人其实是想把钱给侄女的,但因为只有口头遗嘱,侄女最后输了官司,只象征性拿了一点补偿,比老人生前承诺的可少得多。



另一个案子更有名一点,那就是上海热心小伙八年陪伴照顾独居老人,意外获得静安一套房的case。

这起案子里最终这位好心小伙能拿到老人的房子,纯纯是因为老人提前规划周全,和这小伙签订了意向监护,还立了遗嘱做了公证,否则的话也是悬,八成房子就被老人妹妹抢走了。



不过,有了这次四姐妹案的判决,也许它的裁量标准会给以后类似的案子提供参考。

也就是说,法官对“非血缘付出者”的认定,其实也有很大裁量空间。

法律它不仅仅是冰冷的条文堆砌,更守护人性温度的盾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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