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被告人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行为无法证明是在一年内实施的,而是五年内实施的,故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法定标准,应当认定其不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为了在集体山上栽植栗树建栗树园。
自2012年秋季至2016年秋季,陆续私自砍伐集体林木松树45棵、柞树29棵,经鉴定砍伐林木总蓄积为2.27立方米。
被告人黄某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并将砍伐的树木拿回家做烧柴用。
2017年6月13日黄某被传唤到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
指控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盗伐林木,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砍松树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柞树有异议,理由是柞树较细,不属于木材,只能用作烧柴禾。
辩护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第七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盗伐林木累计虽达二至五立方米的标准,但其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行为无法证明是在一年内实施的,而是五年内实施的,所以被告人黄某盗伐林木的行为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法定标准,应当认定其不构成犯罪。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伐林木罪证据不足,遂判决被告人黄某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5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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