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咱们来聊个沉重又充满争议的话题:在法律和医学上,究竟怎样才算是“死亡”?

都知道,故意杀人是所有犯罪里最严重的,从古至今都是刑法打击重点。刘邦进咸阳时约法三章,头一条就是“杀人者死”,为啥刑罚这么重?就是因为生命无比珍贵,一旦逝去,永难挽回,必须体现对生命的尊重。



现行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很简洁:“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者觉得大家都懂故意杀人的概念,无需赘述。可实际上,这里面的问题相当复杂,比如如何从法律层面定义“死亡”,就很值得探讨。法律并非孤立存在,很多法律问题都与社会常识、其他学科知识紧密相关。

举个例子,张三打伤李四,导致李四丧失部分脑功能成了植物人,这算“死亡”吗?能判张三故意杀人罪吗?这就涉及到法律上的“综合判定说”。

法律没有明确“死亡”定义,刑法理论采用医学上的“综合判定说”,即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和瞳孔反射消失这三个要素同时具备,才能判定死亡。为啥用这个标准?一是符合大众对死亡的普遍认知,心脏停跳但有呼吸,大家肯定觉得人还活着;二是从医学角度,这三个要素相互依存,一个机能不可逆停止,其他两个机能几分钟内也会停止。

如今医学上,死亡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档是脑死亡,此时心脏可能还在跳动;第二档是临床死亡,即心脏停跳,但并非彻底没救;第三档是生物学死亡,心脏停跳24小时后,细胞才全部死亡,从生物科学角度,这三种死亡都不可逆。随着器官移植技术发展,医学界希望将脑死亡确定为死亡标准,即生物体脑干或脑干以上中枢神经系统永久性失去功能,就宣布死亡。

这里要强调,脑死亡和植物人有本质区别。植物人的脑干功能正常,只是大脑皮层受损或突然抑制,所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而脑死亡患者没有自主呼吸,且永久不可逆。植物人一般无需靠呼吸机维持,家属能带回家照顾,还有苏醒可能;脑死亡患者必须靠呼吸机维持,基本没有复活的可能。

虽然医学界已有脑死亡行业标准,全球80多个国家的医疗机构也予以认可,但我国法律尚未将脑死亡作为判断死亡的标准。法律是为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不仅要专业,还得考虑社会常理。按医疗机构定义,脑死亡后心脏等器官仍在跳动,此时认定人已死亡并摘取器官进行移植,很多人在情感上难以接受。

英国是最早确定脑死亡法律效力的国家,著名的Potter案中,1963年Potter在斗殴中脑损伤严重,医院在人工呼吸并征得家属同意后摘取他一个肾,后来病人去世,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陪审团认为医院关闭呼吸机导致Potter死亡,判定医院杀人罪名成立。

我们知道,心脏停跳后,大部分器官就无法用于移植。将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能为器官移植争取宝贵时间和资源,对我国这样器官资源匮乏的国家意义重大,还能减少患者痛苦,让其更有尊严地离去,毕竟脑死亡后很多治疗只是安慰性的。所以,用脑死亡标准替代传统标准,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医学价值。

不过,脑死亡的说法也面临诸多反对。有人认为脑死亡概念是为了器官移植,违背人道主义;也有人提出婴儿无意识,宣布婴儿死亡是否需要另立法规;中国人亲情观念重,脑死亡很难被家属接受,比如北大某女生自杀,医生宣布脑死亡,家属很难相信孩子已离世;而且各国脑死亡标准不同,我国还没有特别科学严谨的标准,福建就出现过宣布脑死亡60小时后患者奇迹存活的例子。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按照大众普遍理解的死亡标准,即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和瞳孔反射消失来判定,这也是法律对老百姓情感的尊重。法律解决社会问题,不能脱离大众感受。虽然从功利角度,脑死亡标准能缓解器官匮乏,但只重功利不顾道义并不可取,而且当下医患关系紧张,家属难免怀疑医生为摘器官故意宣布脑死亡。

日本等东亚国家提出心脏死亡和脑死亡并列的标准,原则上以心脏死亡为准,但患者或家属可选择脑死亡标准,若同意,医生便可按脑死亡判定。家人们,要是你们是患者,会愿意同意脑死亡标准并签署意见书同意捐献器官吗?快来评论区聊聊你们的想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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