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以塑封膜损坏为由拒绝消费者退货,3月13日,松江区人民法院泗泾法庭审理了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对商家拒收退货不予支持。法官表示,一次性塑封膜损坏并不影响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合法权益。

市民王先生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智能眼镜。到货后,王先生在客服的提示下开箱验货,因不符合预期决定退货,但商家以一次性塑封膜已经损坏为由拒绝退货。双方发生纠纷。


商家认为,在产品购买的页面已经标注了“七天无理由退货(一次性包装破损不支持)”,王先生在购买时应当知晓。商家称,这样标注是担心消费者撕毁一次性塑封膜后,内含的电子产品器件存在被调包的风险。

王先生则认为,他购买时未留意到“一次性包装破损不支持”这样的提示,且塑封膜若不撕毁,他无法开箱验货。商家提示他验货,显然要打开塑封膜,与拒收退货理由相矛盾。

塑封膜损坏是否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法官指出,首先要明确该商品是否属于不适用该条款的对象。根据消保法相关规定,不适用条款的对象包括: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同时,《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对不适用情形作了界定。即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质保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本案中,王先生购买的智能眼镜属于实体数码产品,在仅拆开塑封膜、未激活或使用的情况下,不属于法定或约定的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产品。”泗泾法庭一级法官解释道,“王先生在收货后即收到客服要求开箱验货的提示而验货,不仅仅是检验是否包装完好,还需要确认里面产品的颜色、外观等情况。在此情形下,王先生打开包装最外层的一次性塑封膜查看产品为验货正常流程,也未产生任何使用痕迹,不影响产品原有的功能和品质,没有破坏商品的完好性,应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

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商家同意王先生退货退款。法官指出,为了减少纠纷,商家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于产品购买页面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以设置格式条款的方式不合理地限制或排除消费者验货和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记者:陈菲茜 刘青

图片:区法院

编辑:张小小 周加姚

审核:周样波 李于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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