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出十三归”,借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即“砍头息”合法吗,榆阳法院受理这样一起不同以往的民间借贷案。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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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贷”网站通过该平台为有融资需求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及有出借需求的个人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2018年3月11日,万某向“某贷”平台的工作人员申请借款。同日,万某通过“某贷”平台与多位案外人订立《借款协议》,约定由多位案外人向万某出资借款136580.39 元,并约定年利率为 11%,分36期还款,每月偿还4471.47元;若未于约定的还款日足额还款,按照当月还款额的10%计算逾期违约金,每日按照合同金额的0.5%收取罚金等条款。2018年3月31日,万某实际收到出借资金96000元。此后,万某在偿还4个月之后,便再未还款。
2021年4月,李某与“某贷”网站订立《用户债权权益确认保障协议》,约定,李某自主认领其在“某贷”平台公布的匹配债权,并向万某邮寄送达了《逾期催收通知函》,该笔债权已转入至李某名下。万某在签收上述文件后未履行债务,李某便提起本次诉讼,要求万某支付尚欠本金、利息、罚金及违约金共计238811.3元。
问题思考:债权转让只要通知到债务人就成功了吗?
法院审理
万某与多位案外人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力瑕疵,均合法有效,依约承担继续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李某经债权转让而获得相应的债权,且已通知到万某,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故万某应向原告履行相应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万某申请借款136580.39 元,但实际收到的出借资金为96000元,依照上述规定,本院认定借款本金为96000元。李某以本金136580.39 元主张债权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小贴士
在实务中,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利用自身的强势优势,在向借款人出借本金时预先扣除部分或者全部利息的情形即“砍头息”,这就相当于借款人尚未开始利用资金,就要承担因需借贷产生的代价,若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本金还本付息,有失公平。为平衡债务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减少套路贷诈骗案件发生,立法和司法均对于“砍头息”的规制逐渐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0条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借款本金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准,预先扣除利息(即“砍头息”)的行为违反公平原则,损害借款人权益。
作 者: 杨宏宾 郭萌萌 强慧雪
编 辑: 尤乙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