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征收方在正式占用土地,拆除房屋之前,需要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且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落实补偿款。只不过实践过程中,总会有一些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制定的补偿标准过低,无法保障自己被征收以后的生活水平,所以当征收方要求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其便会拒绝。
正常情况下,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被征收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因为一旦签订协议,那么被征收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且也会被征收方认为,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没有异议。所以,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就是为争取合理补偿提供一定的时间。
但是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如果此次征收项目比较着急,属于重大的建设项目,那么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可能就会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补偿安置决定针对的主要就是没有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因此并不是每一位被征收人都会收到它。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那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对被征收人的影响大吗?
从律师办案的经验来看,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经对被征收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换句话说就是,补偿安置决定是一份对被征收人利益造成一定风险的文件。所以,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补偿安置决定之后,一定要重视起来,万不可认为该文件对自己没有什么影响,从而就置之不理。
事实上,收到补偿安置决定那说明征收方已经对自己下达了最后的“通牒”,如果被征收人没有按照补偿安置决定中的去做,比如去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交出土地等,或者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征收方就有可能就会强制拆除房屋。
因此对于收到补偿安置决定的被征收人来说,如果想要保住房屋,那么就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法律法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是一份可复议、可诉讼的文件。一般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收到该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的60天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是,自收到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一旦错过法律规定的救济期限,那么对被征收人来说就会非常的不利。
那么在启动法律程序之前,被征收人需要做哪些工作呢?
在针对补偿安置方案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之前,建议被征收人可以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通过这个程序,被征收人可以获得征收方没有发布的相关文件,比如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批复文件以及其他对我们有利的文件。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很多征收方会因各种原因,拒绝在征收范围内公开相关的信息,导致被征收人对征收信息一无所知。所以,申请信息公开是打开维护我们合法权益大门的钥匙。
在收到相关部门公开的文件之后,那么我们可以审查征收方是否存在征收程序违法等等,比如用地批复是否合法,相关规划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等,一旦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以打促谈的方式来争取合理的补偿。
其次,在收到补偿安置决定后,被征收人自己还要马上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拍照、录像,包括房屋的整体结构、外部结构,以及相关的缴费票据、记录,一旦房屋被非法拆除,那么这些就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最后就是要审查征收方的征收行为在前期有没有违法,比如有没有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是否遵循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有没有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包括断水、断电等,如果有那么其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从原则上来说则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