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云

长期以来,预包装食品标签存在生产日期“找不到、看不清”,保质期“要靠算、算不准”的难题,新出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回应了这一难题。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规定预包装食品需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示保质期的到期日。标准实施后,消费者不再需要通过计算确定食品何时过期。

同时,新标准规定保质期6个月以上的食品可不标示生产日期,仅标示食品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与国际标准接轨,使企业标注更节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强制预包装食品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是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保质期是预包装食品在食品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食品过了保质期后,不可以再用于生产和销售。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标准一室副主任于航宇介绍,食品保质期由食品生产企业根据产品生产工艺、配料使用情况、贮存条件等因素,经过稳定性试验等步骤确定。“食品标签上标示的保质期,更像是一种对消费者的承诺,保证食品在保质期内拥有较好的品质和食用安全性。特别是部分食品受加工工艺、包装方式、成分特点、贮存条件等因素影响,食品中的微生物生长和氧化反应等影响食品质量和安全的活动受到抑制,从而拥有了较长的保质期限,如罐头食品、冷冻食品、脱水食品、高糖高盐食品、真空包装食品等。”他说。

记者注意到,为避免食物浪费、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新标准与国际接轨,规定食品生产者可根据食品属性、食用特征等自愿标示预包装食品的“消费保存期”,作为食品的最后食用日期,供消费者参考。

“消费保存期长于保质期,在该期限内,食品的安全性可以得到保障,如果消费者购买食品后没有在保质期内吃完,可以选择在消费保存期继续食用,有效减少食品浪费的发生。”于航宇还特别提醒,一定要按照标签标示的贮存条件存放食品,不恰当的贮存会缩短食品保质期,影响食品安全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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