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家庭背景

林父(化名)与陈母(化名)于1970 年 6 月 26 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取名林强(化名),女儿取名林悦(化名) 。林强与张莉(化名)结婚,二人育有一子林阳(化名)。林父于 2022 年 12 月 10 日去世,其父母均早于他离世。目前,陈母与林强一家共同生活。

(二)诉讼争议情况

原告林强、陈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是依法分割继承被继承人林父位于某市区A 室(施工楼号,正式名称以竣工后地名和公安机关批准的小区名称、楼号为准)的房产份额(暂估价 50 万元);二是依法分割继承被继承人林父位于某市区 B 室(施工楼号,正式名称以竣工后地名和公安机关批准的小区名称、楼号为准)的房产份额(暂估价 70 万元);三是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称,林父与陈母婚后获得这两套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父生前未立遗嘱,继承人也未对遗产进行分割,现因房产分割与被告林悦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无果,所以诉至法院。

被告林悦辩称:其一,位于某村幸福路八排Y 号院(以下简称 Y 号院)的宅基地及房屋是林父与陈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院落拆迁取得的全部拆迁利益也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林父去世后,相关拆迁利益均为遗产范围,除了原告所诉争的房产,还有其他拆迁利益应列入遗产范围。Y 号院拆迁获得补偿款 350 万元,选购了 4 套拆迁安置房,除原告主张的 2 套外,剩余 2 套安置房和补偿款也应作为遗产分割,而原告刻意隐瞒其他遗产权属情况。其二,林强虽在拆迁合同中被列为被拆迁人选购了 2 套安置房,但不应享受相关利益。林强不是 Y 号院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人,房屋拆迁时,林强既不是在户人口,也不是共同居住人,既不属于村集体成员,也不是拆迁安置人,无权享有拆迁利益。林强虽签署了相关拆迁文件,但只是为了背户以实现拆迁利益最大化,其所获拆迁利益仍应归 Y 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林父所有。

其三,从拆迁档案签字情况看,不能证明林父同意以林强名义取得的拆迁利益归林强所有。林父不识字,拆迁档案中部分文件“林父” 姓名写法不一,推断有他人代签,相关文件签署不应认定为林父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原告的诉求未依法提起,存在故意隐匿、侵吞遗产的情形,应依法对林父的遗产进行分割。

诉讼中,法院查明:2017 年 11 月 19 日,M 公司(化名,实施主体)与林父签订《周转协议》。同时,法院依林悦申请,调取了住宅档案,档案显示 Y 号院相关信息,包括房屋情况、产权确认、拆迁评估结果、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林强主张房屋登记表中的部分房屋为其建造,拆迁前其一家与林父夫妇共同在 Y 号院居住;林悦对此均不予认可,认为是林父夫妇在 Y 号院居住。庭审中还查明,部分安置房由林强一家居住,部分用于出租。双方均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对房屋市场价格也达成了一定共识,并就分割方案存在分歧。此外,法院还查明了林父名下银行账户的相关流水情况,双方对银行存款的处理也存在争议。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林强、陈母希望依法分割继承被继承人林父名下两套安置房的房产份额,旨在实现对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部分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遗产分配纠纷。

(二)被告抗辩

被告林悦认为应将全部拆迁利益纳入遗产范围进行分割,质疑林强获取拆迁利益的合法性,主张林强签署相关文件并非获取个人利益,而是为家庭整体利益,且林父未明确表示将相关利益给予林强。同时指责原告隐匿遗产,试图通过全面重新分配遗产,维护自己认为合理的权益。

(三)争议核心

案涉两套安置房及其他拆迁利益如何准确界定为遗产范围,特别是在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遗产的划分上,以及是否存在遗漏遗产未被纳入分割范围。

林强在拆迁过程中签署文件所获取的拆迁利益归属问题,即其是否有权享有相关利益,还是仅作为家庭代表获取利益后应在家庭成员间重新分配。

拆迁档案签字情况对确定林父真实意思表示的影响,以此判断林强获取拆迁利益是否符合林父意愿,进而影响遗产分配方式。

三、裁判结果

一、林父与M 公司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坐落于 B 室)中的权利义务由陈母继承,该房屋由陈母居住使用;

二、林父与M 公司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坐落于 A 室)中的权利义务由林悦继承,该房屋由林悦居住使用;

三、林强与M 公司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坐落于 C 室)中的权利义务由林强、林阳、张莉享有,该房屋由林强、林阳、张莉居住使用;

四、林强与M 公司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坐落于 D 室)中的权利义务由陈母享有,该房屋由陈母居住使用;

五、林悦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给付林强房屋折价款 20 万元,给付陈母房屋折价款 6 万元。

四、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与性质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Y 号院宅基地及房屋属林父与陈母夫妻共同财产,因该院落拆迁取得的利益,包括安置房及补偿款等,在林父去世后,应先析出陈母的一半权益,剩余一半作为林父的遗产进行分配。

(二)拆迁利益归属分析

在拆迁实践中,部分成员代表全体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等手续,不能简单认定拆迁利益仅归该代表所有。本案中,林父和林强虽分别与拆迁方签订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不能就此判定二人各自享有所签协议项下全部拆迁利益。经核算,因林强参与拆迁多产生的部分利益,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如何分割的情况下,应按贡献由林父和林强各享有一半。其余部分为林父与陈母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林父生前已将名下存款转出,该部分已处分完毕,不再作为遗产分配。

(三)遗产分割依据与考量因素

法院在分割遗产时,综合考虑了实际获得的定向安置房选房指标、4 套房屋的面积大小、居住情况以及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等因素。结合法定继承原则,对林父的安置房屋面积进行平均分配,确定各方应得面积。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对房屋市场价值的确认,酌情确定房屋折价款数额,以实现公平合理的遗产分割。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精准把握法律条文与证据

对于律师而言,深入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相关法律条文是基础。在本案中,准确运用法律规定确定遗产范围、继承人权利义务等。同时,注重证据收集与整理,如对拆迁档案、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的分析运用,在庭审中有力支撑当事人主张。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学习研究,提升证据收集和分析能力,为当事人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二)有效应对复杂争议焦点

面对案件中诸如拆迁利益归属、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复杂争议焦点,律师需冷静分析,制定合理应对策略。本案中,针对林强获取拆迁利益的合法性争议,通过对拆迁流程、档案签字情况等深入分析,结合法律规定,清晰阐述观点。在实际办案中,提前预判可能出现的争议焦点,多角度思考解决方案,从法律和事实层面有力回应对方观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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