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亳州谯城在建风电场项目“9•5”较大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据报告显示:2024年9月5日8时35分许,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F8风机混凝土塔筒在吊装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较大高处坠落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32.46万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重点内容如下——
亳州谯城在建风电场项目“9•5”较大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省政府“9•5”事故调查组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和十八里镇境内,项目主要建设24台单机容量为6.25兆瓦的风电机组以及配套的220千伏升压站、送出线路、集电线路和储能电站,装机总容量为150兆瓦。项目采取EPC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为亳州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EPC总承包单位为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监理单位为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风机吊装安装与混凝土塔筒施工专业分包单位为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湖南鼎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临时施工平台供货单位为安徽衡智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丰分公司,临时施工平台设计及提供单位为北京天杉高科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施工平台生产单位为德州科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该项目于2023年5月开工,2024年3月项目停工,停工前共完成3台整机及5台混凝土塔身的安装。2024年6月项目复工后,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剩下的风机进行吊装施工,事故发生前正在进行F8风机混凝土塔身安装,F8风机机位混凝土塔身于2024年9月2日开始首段塔筒拼装工作,9月5日上午吊装第八、九节塔筒,施工人员在第八节塔筒壁上沿摊铺座浆料时发生临时施工平台坠落。
图1 事故项目地理位置图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亳州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事故项目建设单位。
2. 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事故项目EPC总承包联合体单位(牵头方)。
3.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项目EPC总承包联合体单位。
4.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事故项目监理单位。
5. 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事故项目风机吊装安装、混凝土塔筒施工专业分包单位。
6. 湖南鼎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事故项目塔筒施工及风机吊装工程劳务分包单位。
7. 安徽衡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长丰分公司
事故项目临时施工平台供货单位。
8.北京天杉高科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项目临时施工平台设计及提供单位。
9.德州科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事故项目临时施工平台生产单位。
(三)相关合同签订情况
1.EPC总承包合同
2023年4月14日,亳州新旭公司与上海电力设计院和上海电力安装二公司联合体签订了《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协议书》。
2.监理合同
2023年4月14日,亳州新旭公司与安徽科创公司签订了《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监理合同》。
3.风机吊装安装、混凝土塔筒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2023年5月,上海电力设计院作为工程牵头人、上海电力安装二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与湖南众起公司签订了《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风机吊装安装、混凝土塔筒施工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4.风力发电机组、塔筒采购合同(含临时施工平台)
2023年4月,上海电力设计院与安徽衡智长丰分公司签订了《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塔筒采购合同》。
2023年5月10日,安徽衡智长丰分公司与北京天杉公司签订了《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塔筒采购合同》。
5.塔筒施工及风机吊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2024年7月12日,湖南众起公司与湖南鼎晟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服务合同》。
(四)相关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1.亳州新旭公司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薛某辉,公司成立了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建设管理部,项目经理为丁某,项目部高级主管为祁某伟,负责风电场区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全过程协调把控。吊装技术员为肖某,负责450吨混塔吊装作业面现场安全管理。
2.上海电力设计院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蔡某宗,主持公司全面工作;总经理为王某卫,负责公司日常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为朱某声,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总监为汤某蕾,兼任安全环保部主任,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该公司成立了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上海院项目部,项目经理为王某霖,项目执行经理为李某源,工地代表(安全总监)为王某。
3.上海电力安装二公司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某明,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总监为李某宏,分管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安全环境环保工作;安全环保部副主任为杜某良,主持安全环保部工作。该公司成立了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EPC总承包项目部,任命王某为项目部经理,王某为施工经理和质量负责人,魏某为技术负责人,李某鸿为安全负责人。
4.安徽科创公司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姚某,总经理为杨某飞,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为赵某,负责公司质量和安全工作,分管公司监理中心。该公司成立了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监理部,任命张某余为总监理工程师,杨某斌为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李某海为吊装设备专业监理工程师,陈某为监理员。
5.湖南众起公司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苏某;总经理为易某;副总经理兼技术负责人为罗某,负责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工作。2024年6月复工后,该公司任命袁某为项目经理、夏某林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张某为安全员,混凝土塔筒施工现场实际负责人为易某平。
6.湖南鼎晟公司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英,范某光为该公司总经理兼事故项目负责人,事故项目施工队负责人为默某卿,刘某斌为高空作业班组负责人。
7.北京天杉公司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某,总工程师为徐某龙,分管产品研发部;袁某飞为现场交付土建工程师,负责事故项目临时施工平台安装使用指导工作。
8.德州科冠公司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质量负责人为张某,负责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5日6时15分许,湖南鼎晟公司现场施工人员默某卿、刘某斌等人来到事故项目F8风机机位施工现场。6时21分许,默某卿及湖南众起公司安全员张某1给现场施工人员开完早班会后,张某离开施工现场,刘某斌等6人通过F8风机混凝土塔筒内的爬梯来到固定在第七节混凝土塔筒内的临时施工平台,准备安装第八节塔筒,其余人员在地面进行塔筒拼装。6时58分许,450吨履带式起重机驾驶员朱某伟将第八节塔筒和盛放有座浆料的灰斗一起吊至第七节塔筒上方,6人将灰斗放在临时施工平台上,之后开始用铁锹将灰斗中的座浆料摊铺在第七节塔筒壁的上沿。7时15分许,第八节塔筒完成安装,平台上工人将起重机挂钩与第七节塔筒内的临时施工平台吊点相连,并取下第七节塔筒内壁上的5个外挂件使平台在空中悬停。此时,刘某斌指挥另外5人调节临时施工平台5根放射梁的长度,并指挥起重机将平台吊至第八节塔筒高度。之后,平台上工人在该节塔筒内壁安装5个外挂件,并将平台的5根放射梁挂在5个外挂件上。8时32分许,默某卿进入塔筒内通过爬梯来到临时施工平台,并站在平台东南侧,此时,第九节塔筒和灰斗也被吊至第八节塔筒上方。平台上的刘某斌指挥起重机将灰斗吊至临时施工平台中间位置,并和平台上其他人员将灰斗内的座浆料摊铺至第八节塔筒上沿。8时35分许,工人在摊铺座浆料时,临时施工平台向西侧倾斜,随后整体坠落,平台上的刘某斌等6人随平台坠落至塔筒底部二层固定平台上。默某卿抓住第八节塔筒上沿的定位销,踩住下方的外挂件顺着筒壁爬至爬梯处,顺着爬梯返回地面。
(六)现场调查及勘查情况
1.现场调查情况
临时施工平台设计情况:事故临时施工平台由北京天杉公司设计,该平台由中间固定平台、外侧放射梁、平行主梁、环向矩形管、护栏等部件组成,通过链条、卸扣、外挂件等吊挂连接在混凝土塔筒的预埋件上。中间固定平台直径3米,由10道径向方管(180×5mm)、2道平行方管和2道环向方管(160×5mm)焊接而成,上铺4毫米厚花纹钢板,中心设有直径300毫米可拆卸孔,外边设有四个平台吊挂点。中间固定平台一侧90度范围内设有一个缺口,作为塔筒爬梯的预留空间位置。10根放射梁和2根平行梁套接在径向方管和平行方管内,每根放射梁由大方管(160×5mm)、中方管(140×5mm)、小方管(120×5mm)套接而成,套接处采用防脱螺栓连接;每根平行梁由大方管(160×5mm)、中方管(140×5mm)套接而成,套接处采用防脱螺栓连接;放射梁及平行梁上部铺设有套接的规格为60×60×2.5毫米和50×50×2毫米环向矩形管,两端采用螺栓固定在放射梁或平行梁上,形成活动平台。(见图2)
图2 临时施工平台设计图
图3 事故临时施工平台
2.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混凝土塔筒位于场地东侧,已安装至第8节,塔筒第1节南侧外壁放置一金属扶梯,沿扶梯可到达第二节塔筒南侧门洞,塔筒西南侧内壁设置有一垂直金属爬梯,从地面延伸至第8节塔筒。塔筒内装有一金属固定平台,平台上安装有配电柜等设施,平台上有一变形的红色灰斗,平台和塔筒底部散落有大量环向矩形管和放射梁方管。第8节塔筒上沿可见两个定位销、若干垫片和5堆凝固的座浆料,塔筒内壁爬梯左右两侧各有一个预埋螺栓孔,均未使用。该节塔筒壁内侧悬挂有残存的5组放射梁(2、4、6、8、10号放射梁),5组放射梁均通过链条、卸扣、外挂件与塔筒相连,与塔筒内壁的连接处未见明显损伤,放射梁的中方管(140×5mm)、小方管(120×5mm)及部分环向矩形管(60×2.5mm、50×2mm)通过螺栓链接(图4~图6)。
图4 事故塔筒航拍图
图5 部分残存的放射梁连接情况
图6 第8节塔筒爬梯两侧螺栓孔未安装外挂件
现场2、4、6、8、10号放射梁的大方管(160×5mm)全部坠落;吊挂于塔筒上的中方管,在与大方管套接端的端部未发现有防脱螺栓;10组放射梁的大方管的端部均未发现安装有防脱螺栓;2、4、6、8、10号放射梁的中方管、坠落的10根大方管两端均未发现管身连接孔存在变形情况;大方管和平台内置方管(180×5mm)均未发现管身连接孔存在变形情况。
2、4、6、8、10号放射梁上,中方管与大方管套接端的中方管上表面的压痕和变形长度为223至272毫米,小方管(120×5mm)端板和中方管(140×5mm)端部孔洞均存在变形;3根大方管(160×5mm)端部上缘撕裂,螺栓孔处无明显变形痕迹(见图7)。
图7 放射梁大方管(160×5mm)上缘撕裂
(七)检验鉴定情况
1.依据亳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亳)公(尸)鉴字〔2024〕121号、122号),死者王某、于某的损伤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的特征。
2.依据亳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亳)公(尸)鉴字〔2024〕123号),死者胡某朋损伤符合高坠致右侧股动静脉破裂致大失血死亡的特征。
3.依据亳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亳)公(尸)鉴字〔2024〕124号),死者刘某斌损伤符合高坠致胸部脏器闭合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的特征。
4.依据亳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亳)公(尸)鉴字〔2024〕125号),死者赵某宁损伤符合高坠致胸腹部闭合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的特征。
5.依据江苏东大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Z22024100049A),结论为:(1)平台安装阶段违反设计要求,将挂点数量由7个减少为5个、在放射梁的中方管与大方管之间未安装防脱螺栓,是平台连续失效、整体坠落的主要原因;
(2)平台制造阶段选用的放射梁方管钢材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平台安装阶段放射梁方管嵌套深度不足,是放射梁管口撕裂,进而导致平台连续失效、整体坠落的次要原因。
6.依据中冶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事故原因调查分析报告(ZYJC-JG1-ZX-2024-001),构成坠落的主要原因有:
(1)直接原因:套筒与平台连接的销钉均未安装;承担平台荷载的受力轴的安装数量少于原设计;
(2)间接原因:套筒钢材种类与原设计不相符,屈服强度较原设计偏低,不满足原设计要求;套筒上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标记线。
(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死亡人员信息如下:
(1)于某,男,35岁,湖南省临澧县人;
(2)王某4,男,37岁,河北省蠡县人;
(3)赵某宁,男,29岁,山西省洪洞县人;
(4)胡某朋,男,37岁,河北省博野县人;
(5)刘某斌,男,47岁,河北省新乐市人。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计算,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32.46万元。
(九)天气情况
根据谯城区气象局提供资料,9月5日8时,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气温约28.5℃,极大风速约0.6m/s,无降雨,相对湿度77%。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救援和善后情况
8时39分许,事故现场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8时40分许,120急救中心派出3辆救护车赶往现场。8时48分许,亳州新旭公司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现场人员电话报告后,立即与公司风电场区管理员一同赶赴现场,同时通知EPC总承包等单位现场负责人。9时许,相关企业人员陆续到达F8风机吊装施工事故现场并在急救医生指导下进入混凝土塔筒内部进行救援。10时许,6名被困人员全部被救出并送往医院抢救,其中4人被送往亳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救治,2人被送往亳州市中医院救治。11时许,3人经亳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2时许,2人经亳州市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名伤者经亳州市人民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
10时20分许,亳州市公安局接谯城分局报告:谯城区魏岗镇高楼村一在建风力发电施工项目现场有多人受伤。10时30分许,亳州市谯城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陆续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和现场管控。10时55分许,亳州市委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先后到达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善后处置、信息发布等工作。11时35分许,省应急管理厅接报事故信息后,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置。事故发生后,亳州市和谯城区成立6个善后处置工作组,全面做好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和善后赔偿等事宜,9月9日全部善后赔偿工作结束。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企业相关人员能够积极组织开展现场救援,伤员送医救治较为及时。地方政府及应急、公安、卫健等部门接报事故信息后,能够及时调度并开展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事故现场及周边社会秩序管控有力,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较为顺畅,能够积极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事故善后工作有序有力。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湖南鼎晟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在F8风机混凝土塔筒吊装过程中,临时施工平台与塔筒连接的挂点数量不足,放射梁的中方管与大方管之间未按照要求安装防脱螺栓,造成临时施工平台整体坠落,平台上未使用安全带的工人随平台坠落,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吊装专业分包单位对F8风机混凝土塔筒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失控,吊装作业时未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对劳务分包单位人员作业时未规范安装使用临时施工平台等行为失管。
2.建设单位对EPC总承包和监理等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流于形式;EPC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部分关键岗位人员长期不在岗履职,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3.临时施工平台生产单位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生产加工临时施工平台;有关单位未发现事故临时施工平台未严格按照设计加工,对临时施工平台现场安装使用指导不到位。
4.属地有关部门落实地方电力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力。
四、相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
1.湖南鼎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该公司安全管理缺失,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公司对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现场施工人员在吊装事故风机混凝土塔筒过程中,吊装作业未经审批许可先施工,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未按照要求使用安全带,未规范安装使用临时施工平台,导致平台倾斜坠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2.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该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司对项目部安全管理缺失,公司任命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长期未到岗履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人和审核人签字造假,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签字造假;对事故风机混凝土塔筒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缺失,吊装作业未经审批许可先施工,吊装作业时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进行现场监督;对劳务分包单位工人混凝土塔筒吊装作业时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未规范安装使用临时施工平台、未使用安全带等行为失管。
3.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该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力,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职。公司项目部未认真落实EPC总承包安全管理责任,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力,对湖南众起等公司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职、事故风机混凝土塔筒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失管失控等问题失管。
4.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该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力,项目经理、施工经理、技术负责人长期不在岗履职;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配置不满足需要。公司项目部未认真落实EPC总承包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项目安全管理不力,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流于形式,项目相关资料审批、签字造假;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力,对湖南众起等公司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职、事故风机混凝土塔筒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失管失控等问题失管。
5.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对事故项目监理部管理不力,监理部吊装设备专业监理和安全专业监理长期不在岗履职;项目总监安排未取得监理资格人员进行从事监理工作,允许无资质人员代替不在岗监理人员签字;对有关参建单位资质、安全管理人员资质审核把关不严;对EPC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施工经理长期不到岗履职的行为失管;未发现事故风机混凝土塔筒吊装作业中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行为;事故当天事故风机混凝土塔筒吊装作业时未进行旁站监理;对事故风机混凝土塔筒吊装作业未经审批许可先施工行为失管。
6.亳州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该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事故项目安全管理不力,对EPC总承包和监理等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EPC总承包、监理等参建单位部分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的行为失管。
7.安徽衡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该公司对提供到事故项目使用的临时施工平台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失察失管;对临时施工平台现场安装使用指导不力。
8.北京天杉高科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发布的临时施工平台安装使用指导文件中关于临时施工平台安装使用技术要求存在不一致;对临时施工平台现场安装使用指导不到位;对定制加工的临时施工平台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失察失管。
9.德州科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该公司未按照设计要求加工临时施工平台,质量管理不到位,事故项目使用的该公司生产的临时施工平台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1.谯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落实地方电力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力,未对事故项目进行有效监督,开展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检查存在盲区。
2.谯城区
未能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督促指导谯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地方电力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
五、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1.刘某斌,湖南鼎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人,高空作业班组负责人。对当班施工人员安全管理不力,未按照规定规范使用临时施工平台,高处作业时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3人)
1.张某,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部安全员。2024年9月1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易某平,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部现场负责人。2024年9月6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3.默某卿,湖南鼎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事故项目施工队负责人。2024年9月6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以上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责成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26人)
1.湖南鼎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人)
(1)范某光,湖南鼎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公司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项目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2.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3人)
(1)易某,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公司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项目部安全管理缺失,对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等行为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2)罗某,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工作。对事故项目部安全管理缺失,对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失管,对项目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经审核,在事故项目风机吊装专项施工方案上签字审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3)袁某,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未按照规定到事故项目履职,未对事故项目履行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3.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6人)
(1)王某卫,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和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认真履行总承包联合体牵头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2)朱某声,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管理、生产管理等工作。对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安全管理不力,履行总承包联合体牵头方安全管理职责不力,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不力等问题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3)汤某蕾,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安全总监兼安全环保部主任。对事故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力,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职失管,对项目部未认真落实总承包联合体牵头方安全管理责任,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不力等问题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4)王某霖,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总承包公司副总经理,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部项目经理。作为该项目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职,对事故项目未进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5)李某源,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部执行经理。未认真落实总承包联合体牵头方安全管理责任,对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6)王某,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部工地代表(安全总监)。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风机混凝土塔筒吊装施工安全管理缺失,对有关单位混凝土塔筒吊装作业时未规范使用临时施工平台、违章作业等行为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4.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5人)
(1)黄某明,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总承包联合体成员方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项目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2)李某宏,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总监,负责公司安全环保工作,分管安全环保部。未认真履行总承包联合体成员方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项目安全管理不力,对公司安全环保部未认真履行对事故项目的安全管理职责等问题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3)杜某良,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副主任,主持工作。对事故项目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项目项目经理长期未在岗履职、事故项目部安全管理流于形式、项目相关资料审批、签字造假、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力等问题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4)王某,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部项目经理,作为该项目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职,对事故项目现场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5)李某鸿,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华谯
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部安全负责人。事故项目现场安全管理流于形式,项目相关资料审批、签字造假;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5.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人)
(1)杨某飞,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的经营及管理。对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监理部管理不力,对监理部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2)赵某2,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协调公司生产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公司项目质量和安全工作,分管监理中心。对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监理部管理不力,对监理部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理等问题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3)张某余,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该项目监理工作。对事故项目监理不力,安排未取得监理资格人员从事监理工作,允许无资质人员代替不在岗监理人员签字;对相关单位资质、安全管理人员资质审核把关不严;对EPC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施工经理长期不到岗履职的行为失管;对事故项目现场监理失管失控,事故当天混凝土塔筒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人员进行旁站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6.亳州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4人)
(1)薛某辉,亳州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对事故项目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2)丁某,亳州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南新华公司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对事故项目管理不力,对事故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EPC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施工经理及项目监理单位有关人员不到岗履职的行为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3)祁某伟,亳州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南新华公司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高级主管,风电场区管理员,负责风电场区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全过程协调把控。对事故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4)肖某,亳州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吊装技术员,负责湖南新华公司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450吨混塔吊装工作面相关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7.北京天杉高科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人)
(1)赵某,北京天杉高科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公司发布的临时施工平台安装使用指导文件中关于临时施工平台安装使用技术要求存在不一致情况失察,对定制加工的临时施工平台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2)徐某龙,北京天杉高科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对公司临时施工平台安装使用指导文件审核把关不严,公司发布的临时施工平台安装使用指导文件中关于临时施工平台安装使用技术要求存在不一致,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3)袁某飞,北京天杉高科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土建工程师,负责现场供货和技术指导工作。对事故项目临时施工平台现场安装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8.德州科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人)
(1)姜某,德州科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按照设计要求加工临时施工平台,临时施工平台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四)对相关责任单位处罚建议(9家)
1.湖南鼎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2.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3.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4.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5.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6.亳州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7.北京天杉高科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8.安徽衡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9.德州科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五)对相关公职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纪委监委机关,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处理。
(六)移交调查处理
调查发现,上海电力设计院与上海电力安装二公司总承包联合体涉嫌违规将EPC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工程以多个专业分包的名义进行违法分包;亳州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涉嫌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EPC总承包单位;上海电力设计院在与上海电力安装二公司都不具备承装(修、试)二级许可证的情况下,组建的EPC联合体涉嫌超资质承揽事故项目。建议将以上问题移交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
(信息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