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出租屋数量与日俱增,群租房乱象尤为突出,带来一系列消防安全隐患。由于部分出租屋存在消防设施缺失、违规改造、逃生通道堵塞等问题,加之租赁双方责任不清导致管理缺位,火灾风险陡增。《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以下称《条例》)聚焦防控重点难点,明确租赁双方责任,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筑起坚实的法治屏障。


《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

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及其燃气、电力设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降低房屋消防安全标准。用于居住的出租屋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鼓励配置灭火器、自救呼吸器、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照明灯具、逃生绳等火灾扑救及逃生自救设施。出租人出租同一建筑物内房间在十间以上或者床位在三十张以上或者居住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还应当符合《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的规定。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承租人对使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条例》第八十五条法律责任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屋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重申《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相关规定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出租人出租同一建筑物内房间在十间以上或者床位在三十张以上或者居住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在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应急照明灯以及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在建筑安全出口处明显位置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并确保完好有效;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在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应急照明灯以及应急疏散指示标志,或者未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和相关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承租人不得破坏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降低消防安全标准;鼓励配置消防设备,通过硬件设施保障和分级管理提升自救能力,降低火灾伤亡风险;强制消除逃生障碍,明确违反规定在出租屋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确保紧急情况下人员快速逃生和救援。


在法律责任方面,针对出租屋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为,对单位和个人分别设定处罚措施,要求打开“逃生窗”,破除“拦命网”,为生命“网开一面”,从源头预防火灾风险,压实主体责任,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户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安全与社会稳定。

点击阅读全文


来源丨综合指导科

排版丨赵蕊馨

审核丨黎宙

出品丨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媒体中心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