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一起因疏忽引发的火灾事故,往往会给周边带来意想不到的灾难。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的一个午后,某爆鱼店正处于营业高峰,店内油锅热气腾腾。然而,店内工作人员炸鱼时操作不当,导致油锅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大火烧至与爆鱼店相邻的超市。

这场突如其来的大火,让超市瞬间陷入“火海”。超市内,从琳琅满目的商品到崭新的货架,从收银设备到冷藏设施,无一幸免,均在大火中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过艰苦奋战,成功扑灭大火。随后,专业的火灾事故调查认定,此次火灾完全是爆鱼店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所致。面对如此惨重的损失,超市经营者周某心急如焚,多次尝试与爆鱼店老板刘某协商赔偿事宜,然而,双方在赔偿金额与责任认定上分歧巨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爆鱼店老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中涵盖了烟酒、日用百货损失,装修、设备等财产损失,停业期间经营损失,以及律师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在法庭上,被告对案涉火灾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辩称,其经营的门市是由原告从房东处承租之后对房屋进行了改造、隔断,然后将其中部分转租给被告,这明显属于一改多的情况。从火灾现场原告的店铺情况来看,其经营与居住均在该店铺内,属于典型的三合一场所,其违反了《消防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原告对于本次火灾发生及损失的扩大具有一定的责任,其对自身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从而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财产因火灾受损,理应获得赔偿。本案中,起火原因乃是爆鱼店员工炸鱼时操作不当,导致油锅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案涉房屋着火、财产受损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爆鱼店的相邻方,本次火灾的发生与其经营场所无关,其经营者或店内人员对火灾发生主观上也并无过错,其改变房屋格局的行为与火灾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16005元。

法院提醒

这起案件犹如一记警钟,警示着广大经营者:安全生产是经营的底线,任何疏忽大意都可能引发难以挽回的后果。在日常经营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强化员工安全培训,定期检查与维护消防设施,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希望每一位经营者都能从这起案例中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让悲剧不再重演。

供 稿 | 徐 韵

编 辑 | 周文俊

校 对 | 王 萌

审 核 | 吴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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