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孩子的兴趣爱好,

不少家长为孩子

报名了围棋、绘画等兴趣培训班。

报班后,

培训机构单方变更授课地点

这一现象屡见不鲜,

这种情况下,

家长能否要求退还剩余培训费?

案情简介

为培养儿子的兴趣爱好,2024年3月,罗女士为儿子苏某报名了某公司开设的轮滑培训班,并签订了合同,约定该培训卡为预付式培训年卡,有效期一年。同时约定苏某上课的地点为A商场。合同签订当日,罗女士支付了培训费4560元。

然而,到了5月份,该公司客服通过微信通知罗女士要把培训卡折算成次卡,按照一周2次来换算,上1次课划掉1课时(此时苏某仅上了6节课)。经双方协商,罗女士同意将办理的年卡变更为104节课的次卡。但当罗女士询问培训地点是否变更时,该公司客服回复:“培训地点将改到B商场。”对此,罗女士认为,培训地点变更后,其接送孩子上课路程变远了,导致上课不便。后续,罗女士因约课问题多次咨询客服,客服都未及时回复。该公司现已搬离原培训地点,罗女士既联系不上该公司,又不知该公司在B商场的具体位置,遂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轮滑培训费456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合同约定的培训场所迁址后,罗女士能否要求解除培训合同并返还培训费?本案中,罗女士与某公司约定由该公司为苏某提供轮滑培训服务,已支付了培训费用4560元,某公司已为苏某提供部分培训,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基于轮滑培训的连续性与长期性,罗女士办理了预付式年卡,后经双方协商,将年卡折算为104课时的次卡,合同内容已发生变更。

罗女士提出的诉求,实质是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培训费。本案中,轮滑培训课程属于典型的预付式消费模式,该公司虽承诺提供后续服务,但其搬离原经营场所,未告知罗女士搬离后的具体地址,在罗女士咨询约课事项时也未及时回复,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罗女士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与该公司的合同关系。鉴于该公司已提供了6个课时的培训服务,履行了部分协议内容,法院综合该公司的过错程度、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对罗女士请求退还培训费4560元的诉讼请求,酌情按照4296.93元予以支持。

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是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消费模式。预付式消费具有缓解经营资金困难、促进投资和降低消费成本的优势,在生活消费领域广泛存在。如何在支付预付款后保障消费体验达到预期,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切身问题。

预付式消费模式中,服务地点的远近和交通便捷性、周边的环境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有重要影响。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对消费者影响较小的,一般不会产生纠纷。但是,如果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造成消费者接受服务明显不便,显著增加消费者在途时间和交通成本,导致消费者在工作、生活之余就近接受培训服务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所以,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持续、稳定地在固定地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需要变更经营场所时,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双方友好协商,争取消费者的理解和支持。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购买教育培训服务时,一方面应尽量选择正规可查的培训机构,审慎判断经营者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谨防“霸王条款”,避免出现培训机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另一方面,注意留存消费凭据以备维权所需,在消费权益受侵害时,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作者:彭波 孙红梅 编辑:以白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