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何某甲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被告人赵某甲偷越国(边)境一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5月,被告人赵某甲与郭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相约一起偷渡到国外务工,郭某又邀约赵某乙、张某(均另案处理)同行。因郭某与王某打算出国投靠何某乙做生意,郭某便与何某乙的哥哥被告人何某甲联系,商量坐车事宜,并约定由何某乙支付乘车报酬。被告人何某甲在明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系偷渡出国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6日驾车将5人运送至云南省曲靖市。当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从云南曲靖驾车返回兴文。2024年5月8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通过转车、徒步等方式到达中缅边境线,共同偷越至缅甸。

经群众举报,2024年5月13日,兴文县公安局民警将何某甲抓获到案,并掌握了赵某甲等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2024年9月12日,已返兴的赵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赵某甲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综合二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警惕警务“高薪务工”陷阱,切勿被“境外高薪招聘、包机票、包签证、包吃住”的花言巧语所迷惑,避免“孤注一掷”走上不归路,将“淘金梦”变为“铁窗泪”。公众应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共同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不经合法批准私自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兴文县人民法院

【正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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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范宾丨责编: 杨俊伟丨编审: 殷靖翔

监制: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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