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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宝鸡,编辑/刘雪

近日,眉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并对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刘某某、孟某转移保险及车辆的规避执行行为分别处以罚款,既充分彰显了法律威严,也表明了眉县法院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的决心。


陕西某商业银行与刘某、高某、刘某某、孟某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经法院审理判决,刘某需向陕西某商业银行支付借款、利息等费用共计约12万元,高某、刘某某、孟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判决生效后,四人均迟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某商业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然而刘某某、孟某却以自己经济困难且并未实际使用该借款来拖延执行。后执行干警经核查网络查控结果,发现刘某某、孟某名下的多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和车辆出现异常。经执行干警调查,查明刘某某、孟某将自己名下的保险退保约65000元并通过现金形式领取,刘某某将自己名下所有的车辆出卖给其远房亲戚,车款40000元通过微信支付至刘某某的朋友处。执行干警郑重告知刘某某、孟某上述有财产拒不执行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刘某某、孟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写下了悔过书并主动联系亲友筹集资金,三日内履行了全部案款。同时,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刘某某、孟某的上述规避执行行为,分别作出罚款1000元、500元的决定。刘某某、孟某表示服从罚款决定,并已缴纳罚款。

眉县法院将按照上级法院部署要求,集中开展打击拒执专项行动,用足用好强制执行措施,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胜诉权益,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眉县、平安眉县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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