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西宁
挪用村集体资金,判!
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案件简介】
2021年3月底,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用中央财政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资金500000元购置推土机一台,产生的收益归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主要用于村级公益岗位报酬、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档升级等方面的支出。
马某某利用担任该村村委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人等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所有的推土机以个人名义租赁给他人使用,并将收取的租赁费除用于支付司机工资、车辆维修等合理开支外,剩余资金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支出、偿还债务或借贷给他人使用。2021年至2024年期间,其挪用租赁费共计58290.5元。后马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将其挪用的资金全部退还。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某未上诉。
马丽莺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
【法官说法】
“挪用本单位资金”包含以下三种行为:(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适用此种情况的前提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既不是进行非法活动,也不是进行营利活动,而是进行其他活动,如用于个人消费、家庭支出等。“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指挪用资金的时间自挪用行为发生之日已经超过三个月并且未归还。这里包括案发时尚未归还挪用款项并且时间已经超过三个月,还包括发案时已经归还、但归还时已经超过三个月两种情况。(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营利活动”,是指用所挪用的资金进行经营或者其他获取利润的行为。(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这里的“非法活动”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刊登于2025年3月25日《西宁晚报》第4版
编辑:苗 艳
审核:冯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