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了《金简仁快速路项目“9·13” 较大坍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报告指出在成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成都市安办组织 评估工作组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估工作组按照评估工作要求,对照《金简仁快速路项目“9·13”较大坍 塌事故调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措施等逐条逐项细化,明确评估内容、评 估方式、工作分工等重点要素,评估工作组按照任务分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个别谈话等 方式,对照任务清单,对追责问责处理、暴露出的问题及整 改措施落实等情况,逐条逐项进行了核查检查。

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代理业主等相关单位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在制度更新、责任落实、隐患排查、 教育培训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全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了处理。

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如下: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总包施工单位项目副经理涂某、塔吊安装单位副经理李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年12月29日移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总包施工单位项目常务副经理王某、塔吊安装单位总经理官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4年2月27日移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上述案件均处于法院审判阶段。

(二)给予行政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处理

1.孙某,总包施工单位项目设备主管,已由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予以罚款,于2024年3月25日缴清全部罚款35516.34 元,并由总包施工单位给予记大过处分。

2.胡某,总包施工单位项目设备部部长,已由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予以罚款,于2024年3月25日缴清全部罚款35213.67元,并由总包施工单位给予记大过处分。

3.刘某,总包施工单位项目副经理兼安全总监,已由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予以罚款,于2024年3月25日缴清全部罚款54842.67元,并由总包施工单位给予撤职处分。

4.刘某,总包施工单位项目党支部书记兼副总工程师,已由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予以罚款,于2024 年3月25日缴清全部罚款70524.27元,并由总包施工单位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5年内不得在总包施工单位内担任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处分。

5.邹某,总包施工单位项目总工程师, 已由成都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吊销了邹某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陈某,总包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已由成都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吊销了陈某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7.郭某,总包施工单位副总经理,已由总包施工单位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给予扣减2023 年绩效薪酬40%的处理。

8.张某,总包施工单位总经理,已由成都市应急管 理局予以罚款,于2024年3月25日缴清全部罚款,并由总包施工单位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杨某,总包施工单位法人、董事长,已由总包施工单位给予撤销总包施工单位总经理助理职务、免去总包施工单位党委书记及董事长职务的处分。

10.胡某,监理公司金简仁快速路项目 SG19 标段安全监理,已由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予以罚款,于2024 年3月25日缴清全部罚款16110.9元。

11.张某,监理公司金简仁快速路项目 SG19 标段总监理工程师,已由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予以罚款,于 2024 年3月25日缴清全部罚款58073.86元,并由成都市交 通运输局对其予以了信用扣分。

12.黄某,监理公司金简仁快速路项目 SG19 标段副总监,已由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予以罚款,于2024年3月25日缴清全部罚款22826.96元,并受到除名处理,成都 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3.魏某,监理公司工程监理一部负责人,受到诫勉谈话(影响期6个月)处理,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 检查。

14.李某,监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受到批评教 育处理,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5.莫某,项目代理业主项目工程管理组组长,已由成都 市应急管理局予以罚款,于2024年3月25日缴清全部罚款 49325 元,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

16.熊某,项目代理业主项目安全管理组组长,已由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予以罚款,于2024年3月25日缴清全部罚 款49900 元,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17.宋某,项目代理业主总工程师、项目现场指挥长,已由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予以罚款,于2024年3月25日缴清全 部罚款76825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8.邹某,项目代理业主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项目部常务副指挥长,建设单位工程部部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9.安筱,建设单位副总经理,项目部指挥长,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三)有关公职人员处理

1.周某,简阳市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站党支部书记、站长,受到诫勉处理。

2.王某,简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受到政 务警告处分。

3.刘某,简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受到党内 警告处分。

4.雷某,简阳市政府副市长,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5.吴某,成都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处长,受到责 令检查处理。

(四)建议企业内部处理

1.李某,塔吊安装单位现场班组长,已由塔吊安装单位给予罚款5000元,扣除年度绩效奖金,并降为普通员工留职察看。

2.张某,塔吊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已由塔吊安装单位给予罚款20000元,扣除年度绩效,并全公司通报。

3.龙某,总包施工单位金简仁快速路项目设备部 副部长,已由总包施工单位给予记过处分,减发薪酬 8000 元。

4.余某,总包施工单位金简仁快速路项目现场安 全员,已由总包施工单位给予记过处分,减发薪酬6000 元。

5.刘某,总包施工单位简仁快速路项目安全部部长,已由总包施工单位予记过处分,减发薪酬8000 元。

(五)有关事故单位处理

1.塔吊安装单位,已由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予以罚款135 万元,于2024年4月1日交纳50万,剩余罚款已于2024 年6月14日缴清;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塔吊安装单位所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抄告了其违法事实。

2.总包施工单位,已由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予以罚款 130 万元,罚款于2024年3月25日全部缴清;由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按照《成都市交通运输局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2020 版)的通知》(成交发〔2020〕46号),对总包施工单位予以信用分扣除20分,信用降为C级,有效期6 个月处理,并于2023年9月14日对其进行告诫约谈。总包施工单位已向其母公司提交《关于对金简仁快速路项 目“9·13”较大坍塌事故反思检讨的报告》,并报成都市 应急管理局备案。

3.监理公司,已由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予以罚款 125 万元,于2024年3月25日缴清全部罚款;由成都市交 通运输局按照《成都市交通运输局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2020 版)的通知》(成交发〔2020〕46号),对监理公司予以信用分扣除20分,有效期6个月处理。公 路工程监理公司已向母公司提交《关于报送“9·13”事故的检视材料的报告》,并报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4.成都市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已向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成都市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关于金简仁快 速路项目“9·13”较大坍塌事故深刻检查的报告》,并报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5.建设单位已向成都市委市政府提交《关于金简仁快速路项目“9·13”事故反思 整改有关情况的报告》,并报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简阳市交通运输局已向简阳市委市政府提交《中共简 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关于金 简仁快速路项目“9·13”较大坍塌事故检查反思的报告》, 并报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7.成都市交通运输局已向成都市政府提交《成都市交通 运输局关于深刻检查反思金简仁快速路项目“9·13”较大 坍塌事故行业安全监管不到位问题的报告》《成都市交通运 输局关于“9·13”金简仁快速路二期和成南高速扩容工程 安全事故整改情况的报告》,并报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8.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成都市委市政府提交《成 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刻检查反思金简仁快速路项目 “9·13”较大坍塌事故动态监管不到位问题的报告》,并 报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9.简阳市委市政府已向成都市委市政府提交《中共简阳 市委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9·13”较大坍塌事故检讨的报 告》,并报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事故回顾

2023年9月13日8时 43 分,成都市金简仁快速路项目工程塔吊在安装作业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 6 人死亡、4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1134 万余元。

发生事故的金简仁快速路二期 SG19标段沱江大桥位于简阳市石钟镇,是金简仁快速路的重要节点工程,大桥全长 963 米,主桥为独塔双索面斜拉桥,引桥为预制预应力小箱梁。主桥长 513 米,主跨 238 米,塔高 173 米,桥面标准宽 64 米。主桥索塔为空间曲面钢塔,主梁为钢箱梁结构,构成塔—梁—墩非对称固结体系,斜拉索按照空间扭绞式索面布置,具有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特点。

事故发生经过

1.事故发生前有关情况。2023年 8月10日,塔吊安拆单位副经理、塔吊安装施工现场负责人李某带领由班组长李某林和安拆工杨某生、唐某、刘某刚、陈某、李某余组成的施工队进场,并接受由总包项目设备部部长胡某组织的《金简仁项目MD3600塔吊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次日开始塔吊安装作业,至9月7日完成 6 个标准节安装,塔吊达到基本架设高度(34.93 米)。9月10日,首次实施顶升加节作业,完成一节标准节安装。9月11日,安拆工杨某生因家事离开,塔吊安拆单位增派安拆工涂某、罗某强、陈某冬3人到项目施工现场。涂某、罗某强、陈某冬3人未接受塔吊安拆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911日,塔吊安装施工现场负责人李某被公司调离项目施工现场,李某指定班组长李某林临时负责现场管理。9月12日下午,完成套架顶升作业,并在地面拼装完成第8节1/2标准节。

2.事故发生当日塔吊顶升作业情况。9月13日6时45分,事故塔吊司机张某到位准备配合塔吊顶升作业,电工张某斌在起重臂平台接辅助天车电源线。7时1 分,李某林、唐某、刘某刚、陈某、李某余、涂某、罗某强、陈某冬8名塔吊顶升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其中,李某林在桥面准备安全警戒、技术指导及挂钩工作,其余7人登塔准备作业(李某余在外套架负责油缸操作,唐某、陈某冬负责左侧爬带顶升操作,刘某刚、涂某负责右侧爬带顶升操作,陈某、罗某强分别在滑道底座、塔吊基础部位观察顶升配合和电缆情况)。7时10分至 7时50分,第 8 节标准节安装完毕。7 时 53 分,塔吊上作业人员插上顶升销、拔出滑道底座与标准节连接销,准备开始顶升。7时 53 分至 8 时 40 分,滑道塔身节正常顶升,期间,塔吊现场管理人员孙某秀、班组长李某林到离塔吊约 20 米的集装箱处寻找塔吊安装所需的配件器材。8时43分,滑道塔身节开始顶升至最后一个行程时,换步销对孔出现错位,陈某冬无法将换步销全部插入到位,于是陈某冬向站在右侧操作平台上的涂某要了千斤顶,使用千斤顶校正换步销轴孔,陈某冬用完千斤顶后将千斤顶递还给涂某,涂某返回时发生事故,此时涂某正处在塔身标准节内。事故造成 6 人死亡、4 人受伤。

事故发生在第 8 个标准节顶升安装完成后,滑道塔身节顶升到第 12 个步距的作业过程中,此时塔身标准节高度 46.49 米。


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简阳市石钟镇胜锋村5组金简仁快速路二期 SG19标段在建项目工地,中心现场位于该工地在建沱江大桥段。事故塔吊已安装 8 节标准节,从底部向上第 1—2 节标准节基本完好,第 3—5 节标准节扭曲严重,第 6—8 节标准节被滑道塔身节滑落劈裂为左右两片,片接连杆断落。套架部分因滑道塔身节及以上结构冲击出现压溃分解,其中两根底部横梁与第 8 标准节处于销接状态,顶升泵站坠落至基础承台,顶升油缸坠入沱江中。固定轭杆、活动轭杆分别与顶升梯(严重弯曲变形)串联悬挂于已变形的标准节上,顶升用销轴孔未发现明显变形,其中下游侧顶升梯销轴孔发现一处明显划痕,未发现顶升梯拉断现象。滑道塔身节整体完好,底部位于第 3 标准节中部,伸缩臂处于收回状态,可见顶升梯与塔身节连接脱落痕迹。回转支承除护栏损伤外,其余基本完好。起重臂、平衡臂整体搁置在钢箱梁顶面,无明显变形损伤,塔头和前后拉杆系统完好。现场见 3 根顶升销轴(应为 4 根,其中 1 根坠入沱江中打捞未果)。10 月 11 日,顶升油缸打捞上岸,呈伸出状态。


事故塔吊安装作业及相关管理情况

1.方案编制及审查情况。2023年6月1日,塔吊安拆单位编制塔吊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该公司及总包审核。7月11日,总包方组织召开塔吊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内部评审会,评审意见为“方案总体可行”。塔吊安拆单位根据相关意见修改完善后,项目部于 7月22日组织塔吊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外部专家评审会,论证结论为“通过”,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张青松审查签字。

调查发现,塔吊安拆专项施工方案未根据塔吊随机资料和作业场地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存在“.....平衡臂处于爬升架的后方(顶升油缸正好处于平衡臂正下方)”与随机技术资料不符合的缺陷,无法用于指导作业人员进行塔吊顶升作业。

2.教育培训情况。塔吊安拆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安拆人员为吕某昌、张某万等 11 人,但实际参加作业人员为李某林、唐某、刘某刚、陈某、李某余、涂某、罗某强、陈某冬 8 人。塔吊安拆单位未针对该型号塔吊顶升存在的重大操作风险、应急处置措施等,对实际参加顶升作业的人员开展操作技能与安全培训。未组织涂某、罗某强、陈某冬 3 名顶升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塔吊安全提示与标识情况。马尼托瓦克公司制造的塔吊

在国内曾发生过 4 起类似事故,均发生在顶升销轴未安装到正常工作位置继续顶升过程中。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顶升作业人员在塔吊左侧顶升销轴未插到正常工作位置,使该销轴的前端锥度位置受挤压,处于非正常受力工作状态下,采用千斤顶调整左侧固定轭杆与顶升梯的孔位偏差,造成左侧异常承重的顶升销轴发生轴向位移、脱出,塔身上部所有荷载全部由右顶升销轴和右换步销轴承担,导致塔吊上部结构因失去左侧支承,在重力作用下向下墩坐、坍塌。具体分析如下:

1.销轴孔发生椭圆变形、撕裂。塔吊左顶升销轴对应的活

动轭杆外腹板销轴孔与顶升梯销轴孔均发生了椭圆变形,顶升梯孔局部有撕裂痕迹(图 3-1、图 3-2)。

2.右侧顶升销轴处活动轭杆、顶升梯销轴孔形变(图 3-3、图 3-4)。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塔吊安拆单位未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总包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到岗履职,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细致,执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指令不彻底。

2.塔吊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审查把关不严。塔吊安拆单位编制的塔吊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存在缺陷;总包单位、公路工程监理公司审核、审查把关不严,未能发现并纠正塔吊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存在的缺陷。

3.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塔吊安拆单位、总包单位现场管理混乱,项目实际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顶升作业人员与合同约定、塔吊安拆专项施工方案确定的人员不一致,部分作业人员未接受技术交底;现场交叉作业管理不严格,未合理设置

警戒区域。公路工程监理公司对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未发现纠正塔吊安装施工现场负责人不在岗等问题。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效果差。重庆钱桥公司、总包单位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流于形式,顶升作业人员对事故塔吊安全风险认识不清,不熟悉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应急处置能力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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