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网讯(记者 石岩松)近日,省司法厅、省法院、省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全省范围内的价格争议纠纷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专业的非诉讼方式解决渠道,提升消费环境改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价格争议纠纷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涉及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医疗服务、物业服务、旅游餐饮服务、工程建设造价、农业生产资料、保险理赔等民生领域,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实施意见》的出台填补了我省在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纠纷解决需求中针对价格争议领域的空白。
《实施意见》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法院、发改部门工作的主体职责,确定了价格争议纠纷的调解范围和不适宜调解的情形,健全了调解与诉讼的对接机制,鼓励积极探索在线调解等便捷模式,建立了重大疑难事项专家会商、调解前预警机制等工作制度,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
价格争议调解作为解决价格争议的一种有效手段,对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下一步,省司法厅将会同省法院、省发改委将联合开展相关培训工作,提升调解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降低纠纷处理成本,增强调解效率。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引导更多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价格争议纠纷,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