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丹/制图
作者|刘康磊
责编|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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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正式施行。这是该法自1992年通过施行以来第四次进行修正,此前在2009年、2010年、2015年分别作了部分修正。
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基本法律。代表法修正,是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重要举措。此次代表法修正积极适应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新要求,通过完善制度机制进一步提升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效能。修正后的代表法更加注重提升代表的履职保障、优化代表工作体系、强化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显著优势。
夯实人大代表履职政治根基
此次代表法修正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贯穿于人民代表工作全过程,进一步筑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基。
突出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此次代表法修正明确人大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明确代表职责使命。此次代表法修正明确代表在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职责使命,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以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履职。
明确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原则要求。此次代表法修正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明确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原则要求,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明确代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责。此次代表法修正明确了代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责,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忠于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完善代表权利义务有关规定。此次代表法修正完善了代表的权利义务有关规定,增加了“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参加选举和表决,遵守会议纪律”“带头宣传贯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规定。
构建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载体
此次代表法修正着力构建更富实效的“双联系”制度体系,不仅健全了民意表达的制度载体,更将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转变为科学有效的法律制度。
明确国家机关联系代表的原则要求。此次代表法修正明确国家机关联系代表的原则要求,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密切同代表的联系,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
进一步完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此次代表法修正进一步完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增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定期组织和协助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的规定。
进一步完善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制度。此次代表法修正,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参与。
进一步完善“一府一委两院”联系代表制度。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筹安排,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提升人大代表依法履职质效
此次代表法修正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全国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的要求,适应新时代代表工作新形势新任务,与有关法律、决定相衔接,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性工程来抓的高度政治自觉。
明确代表小组组成及工作机构。增加“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明确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
明确代表工作计划。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依法统筹组织和安排代表履职活动,增强代表履职活动的计划性、组织性和规范性。年度代表工作计划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完善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有关规定。增加“根据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明确“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推动代表履职“双轮驱动”
此次代表法修正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履职保障和监督的有关规定,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约束,确保代表更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加强代表履职保障。此次代表法修正加强了代表履职保障的有关规定,明确“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增加“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为代表依法履职、加强履职学习培训等提供便利和服务”。
强化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强化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明确“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进一步明确“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预具体执法、司法案件,插手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或者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牟取个人利益”,并根据实际做法在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中增加规定“责令辞职”。
(作者为济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山东省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