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赃款“洗白”手段亦不断“升级换代”。一些不法分子将目光投向网约车行业,利用其流动性强、隐蔽性高的特点,将司机和车辆变为“洗钱工具”。日前,静安区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人利用网约车转移赃款被提起公诉。

尾随网约车抓住嫌疑人

2024年10月,高先生在刷短视频时被弹窗广告吸引,点击并下载了一款软件,为顺利使用该软件功能,高先生陆续向客服指定的账户转账充值,无奈多次充值后,该软件仍然无法使用。此时,客服称因高先生操作失误,导致账户异常且之前充值的钱款也无法退还。为解决问题,遂添加对方推送的派单专员。随后,派单专员以账号信誉分等级不足为由,让高先生持续充值,并提出一定要按照其指定方式取现邮寄,才能成功解锁账户,而此时的高先生已深陷诈骗套路,始终未察觉异常。

10月19日,高先生取现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万元,准备交由网约车司机送至指定地点时,民警上门告知其被诈骗,经耐心解释、劝阻,高先生才幡然醒悟。随后,在高先生配合下,民警跟随该辆网约车前往指定地点,并于10月20日,当场抓获前往网约车取现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经讯问,其基本如实供述了多次伙同邓某某取现的犯罪事实。2024年11月6日,同案犯邓某某亦自动投案。

“跑腿费”变“洗钱费”?

2025年1月23日,本案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据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交代,他在浏览社交平台时,发现有人在一些群组内发布取现“换U”的任务,简单来说就是帮人跑腿拿钱。邓某某根据上家的指示至指定地点找网约车取包裹,之后再交给指定人员,他则从中收取5%-10%的“跑腿费”。邓某某称包裹里装的都是现金,而这些钱来源不明,可能都是“黑钱”。在跑腿过程中,上家会频繁修改网约车送达目的地,邓某某不会开车,为了方便取货,便喊了马某某一起干这份“跑腿活”赚点钱。

经审查查明,2024年10月,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因被诈骗,向指定地点通过网约车等寄递现金的方式寄出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邓某某、马某某合伙将上述钱款接收后全部转移。2024年10月19日,被害人高某某被诈骗后通过网约车向指定地点寄递现金12万元,马某某在接收钱款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检察官认为,邓某某、马某某二人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仍受他人指使共同转移赃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以上述罪名对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提起公诉。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转移赃款”是洗白资金的关键环节。犯罪分子常以“兼职”“代收货款”“刷单返利”等名目为诱饵,通过社交平台招募“工具人”,利用银行账户、网络支付工具或实体跑腿服务等转移赃款。小心“帮忙取个东西”“暂时借个账户”等说辞,不可为赚取“快钱”配合他人进行非常规资金操作。切勿因一时贪念,沦为电信网络犯罪的“工具人”。

这些“兼职”可能是陷阱——

“代取快递费”:要求用你的银行卡收钱并取现。

“刷流水冲业绩”:借你的账户频繁转账。

“虚拟币交易中介”:要求现金兑换虚拟币并收取佣金。

“高薪日结司机”:接单送货,频繁修改地址,高额佣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标题:《赃款“洗白”手段升级换代:两人利用网约车转移赃款被起诉》

栏目编辑:顾莹颖

来源:作者:新民晚报 郭剑烽 通讯员 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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