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头乐”通常是指老年代步车,是一种微型低速电动车,很多人误以为“老头乐”不属于机动车,酒后驾驶不会被处罚,但事实上,“老头乐”属于机动车范畴,醉酒驾驶同样会受到刑事处罚。

醉驾被判刑案例一:2024年10月8日15时许,黄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俗称“老头乐”)行驶至港北区建设路时,与韦某、梁某停放在路旁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黄某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经鉴定,事发时黄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2.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黄某分别赔偿了韦某、梁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黄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港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案例二:2024年11月1日,张某酒后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沿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自北向南行驶至淇水大道与鹤煤大道交叉口时,与前方等信号灯的靳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12 mg/100 mL;其所驾驶车辆符合机动车(电动汽车)的定义。

案发后,张某赔偿靳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淇滨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量张某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判决: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三:2024年8月25日中午,现年61岁的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一辆“老年代步车”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后相继与相对方向的一辆自卸低速货车以及停放在路旁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遂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38mg/100ml。经鉴定,张某某在案发时所驾驶的“老年代步车”被认定为四轮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并与事故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根据张某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以及上述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老年代步车”主要是指以蓄电池驱动非法组装、拼装的三轮或四轮,且内部刹车、油门等一应俱全的车辆。目前,市面上销售的“老年代步车”不符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法规要求,无法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牌证,上路行驶属于交通违法行为。老年代步车重心高、车型设计不合理、稳定性差,材质低劣、安全性能差、防护性能低,加上老年人年纪偏大,上路行驶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酒后驾驶该类车辆更是增大了引发交通事故的概率。因“老年代步车”无法购买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可能得不到及时的经济赔偿,驾驶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害人害己。请广大群众审慎购买,不驾驶、不乘坐。另外,不管驾驶何种车辆,均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提高安全意识,严禁酒后驾驶,为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负责,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交规研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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